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调整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政办〔2016〕139号)的要求,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调整《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0〕180号)等4件市政府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调整有关市政府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调整有关市政府文件的目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调整
有关市政府文件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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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有关文件规定 |
调整情况 |
实施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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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0〕180号) 三、9.支持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为公司制企业。支持用工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支持上规模、上档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制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合伙企业转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非法人市场主体)负责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转制变更登记的申请与理由,申请使用与原非法人市场主体相同字号的公司名称的报告,登记机关予以核准。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允许其持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直接向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可持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土地、房屋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停止实施外资非法人企业转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前置许可审批及转制变更登记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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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13〕20号) 第十条第(四)项:在园区内建立“台商服务”平台,设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采取“容缺预审”办法,缩短项目审批时限,为台资广告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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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3〕214号) 19.强化项目服务。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承担重大项目的促批工作。建立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制度,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为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项目全程代办制,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规划、环保、立项、土地、施工、市政等。强化效能督查,实行“投诉即查”制度,建立高效廉洁的服务型园区。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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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72号) 四、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审查。对于申请前置许可项目的市场主体,其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依法需经相关部门审查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查后,向工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 |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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