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对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并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含甲种、乙种)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影视作品,给予剧本奖励5万元;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收购的,按其单位形成地方贡献全额给予奖励,个人形成地方贡献给予50%奖励;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资助的优秀影视剧本,给予相应资助金额100%的配套奖励;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30万元,完成拍摄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作品,再给予奖励1万元/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电影,票房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票房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公布数据为依据,下同)。在电影频道(CCTV-6)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黄金时段(19:30—22:30)播出的奖励50万元,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
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19:30—22:30)首播的电视剧,分别给予每集10万元奖励,单一剧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以上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奖励减半。
网络平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在优酷土豆网、爱奇艺视频、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视频、1905电影网、西瓜视频、芒果TV、皮皮虾、抖音等国内重要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我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排名为前五位的,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投资比例给予我市出品企业相应奖励。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支持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市设立工作室,按工作室对地方贡献全额给予奖励,个人对地方贡献给予5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第八条
第九条
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国内公映的影片或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播出的电视剧,以我市为主要外景取景地,且时长不少于30分钟,每分钟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影视片名或内容中突出“福州”地名(含闽都、榕城等别称)或显著出现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正面宣传福州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奖励10万元。动画电影将故事主背景或主场景等设计成福州景物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
第十条
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条款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