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等文件的通知
榕政规〔2025〕4号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通知》(榕政规〔2024〕6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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