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第六条 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三)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四)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五)援引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规定不得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六)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上级政策规定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七条 由各部门草拟、以政府名义制定颁发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各部门报送送审稿时应当附有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征求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对重点条文的解释说明。
草拟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起草说明应予说明;替代现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应当列明废止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标题和发文字号。
第八条 以政府名义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需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将送审稿或送审稿涉及的有关问题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经审查修改后,报政府批准颁布。
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
第九条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按前款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一式十份(另附电子文本一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条文及目录1份。
报送备案的材料,可迳送备案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备案材料,应当在60日内组织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材料完整、规范、内容合法的,作出予以备案的复函;
(二)报送备案的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通知报送机关限期补齐;
(三)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退回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一式五份报送备案机关备查核对。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率、合法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绩效评估指标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报送。
第十七条 备案监督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部门网站
- 市发改委
- 市教育局
- 市科技局
- 市工信局
- 市数据管理局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人社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城管委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水利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市文旅局
- 市卫健委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审计局
- 市外事办
- 市林业局
- 市海渔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市体育局
- 市统计局
- 市国动办
- 市国资委
- 市医保局
- 市疾控中心
- 市供销社
- 市名城委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福州高新区
- 市园林中心
- 市气象局
- 市防震减灾中心
-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 市土地发展中心
-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市鼓岭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
县(市)区网站
-
中央部门网站
- 外交部
- 国防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水利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应急管理部
- 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国务院参事室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研究室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新华通讯社
- 中国科学院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中国工程院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中国气象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行政学院
- 国家信访局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数据局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国家铁路局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国家邮政局
- 国家文物局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公园管理局
- 国家公务员局
- 国家档案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各省(市)政府网站
-
其他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