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000-2024-0003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3-2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24〕62号
  • 发布日期: 2024-04-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综〔2024〕62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4-09 16:3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以及全国、省、市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摸清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保存状况,完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健全我市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国家文物局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市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重点工作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涵盖我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以县(区)域为基本单元,对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参考配合基建考古调查成果、古厝普查成果、行业部门公布名录,以及公开征集“四普”文物线索,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开展实地调查。尤其是对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特别是本次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文物,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普查对象全调查。根据《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工作,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开展涉台文物、海丝文物、摩崖石刻、闽江下游史前遗存专项调查。结合我市实际,对反映海峡两岸交流交往、海上丝绸之路文化交流等史迹进行专项调查,按照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4.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工作。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市文物局备案,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5.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至市文物局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将辖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6.建立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全市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汇总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7.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积极组织、调集辖区范围内文物管理部门、文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规划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等社会专业力量等参与普查工作。发挥省、市级文物保护和考古机构等单位,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训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成立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根据工作方案要求,成立各县(市)区、高新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普查办〕,普查办负责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全市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规划设计单位、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以及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借)符合条件的人员等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文化站(服务中心)、基层文化协管员、文物守护人、文物志愿者力量。同时,应严格规范参加人员的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二)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由专业部门确定重点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市文物局:主要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建普查队伍,制定普查计划等日常工作安排,并负责与上级单位和成员单位协调沟通等工作。负责抽调部分具有业务素质较强文物专业人员、市级文物专家组建福州市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指导队,负责实地指导县(市)区和高新区文物普查、认定、录入等技术性工作,以及开展重点难点区域的调查。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为文物普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自然资源和局: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

市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主要负责对涉及红色文物档案历史以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查阅、咨询工作,为红色文物普查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为已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碑等革命文物在复查中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市名城委:主要负责梳理并提供历史文化价值较高、具备提升为文物建筑潜质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名单,配合做好本系统普查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市水利局:主要负责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资源线索,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为已公布为文物的水利设施在复查中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提供我市灌溉遗产等农业相关遗产名录,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资源线索,配合做好本系统普查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园林中心:主要负责文物普查过程中,涉及本系统内相关工作和政策咨询、指导等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福州警备区、鼓岭管委会、船政文化管委会、市古厝集团:主要负责按照普查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资源线索,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三)实施步骤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配置普查设备和相关物资,建立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指导队伍和专家组,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普查机构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市文物普查工作指导队做好指导工作,市普查办专家组做好相关论证、认定等工作。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普查机构在此之前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四)技术路线

1.开展信息采集充分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并根据我市实际,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开展实地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由各县(市)区和高新普查机构开展实地调查,市文物普查队做好技术指导。对于复查文物,逐一核准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对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3.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在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普查办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领导小组普查办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成果汇总和应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运用统计抽样调查理论和方法,抽查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最大程度发挥普查的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省普查办要求,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市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市级层面数据采集设备购置、数据库维护、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支出。县(市)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以上未包括的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县(市)区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二)加强质量管理

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县(市)区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业务指导,严把质量关。建立数据追溯和问责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做好总结宣传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编发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全市各地、各部门普查工作进展。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普查办要及时上报本辖区范围内普查工作进展、经验、创新做法等。市和县(市)区、高新区普查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普查成果,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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