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的战略部署,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全方位推动我市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增值水平高、行业位次排名前、辐射带动作用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为争当全省推动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步夯实龙头之柱、筑牢产业之基。
二、培育对象
种养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加工流通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且“十四五”期间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特色农业龙头企业。
三、发展目标
1.企业产能实现跃升。
2.企业质量实现提升。
四、重点任务
1.提升龙头引领作用。
2.延伸农业产业链条。
3.强化金融信贷服务。
4.强化发展要素保障。
5.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6.加强品牌培育推广。
五、扶持政策
1.加强领导挂钩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支持企业升格晋级。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3.加强农业用地保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5.加大企业人才保障
(1)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具体参照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的人才享受省、市相关待遇及各项人才专属服务。
(2)支持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强化责任分工。
3.强化督导考核。
七、附则
1.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
2.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3.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同时废止。
4.本方案由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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