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0200-2026-0011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7-23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规〔2026〕7号
  • 发布日期: 2026-08-0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规〔2026〕7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6-08-04 11:02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5〕3号)有关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将“12.促进高水平成果供给。支持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市外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并将科技成果转让我市企业的,参照予以奖励。对技术转移机构,按其年度促进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为10亿—50亿元的,给予0.02%奖励;超过50亿元以上部分,给予0.03%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修改为“12.促进高水平成果供给。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技术转移机构,按其年度促进技术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为10亿—50亿元的,给予0.02%奖励,超过50亿元以上部分,给予0.03%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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