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0-2705-2014-0014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4-12-25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4〕324号
- 发布日期: 2014-12-2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的意见》(闽政〔2014〕3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
1.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从今年起每2年开展一次全市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对全市80个种植业典型地块、45个典型畜禽养殖场开展全面调查工作,根据调查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与整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扎实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在连江县、闽清县开展南方山地丘陵和湿润平原区农田面源污染监测工作,每个监测点开展定位监测工作,掌握农产品主产区、主要地形、气候类型和主要种植模式下农田氮、磷等主要面源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及变化趋势,为农产品质量检测提供科学依据。
2.严格控制养殖污染。按照《福州市“十二五”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对禁养区内的养猪场坚决予以拆除;对禁养区外生猪养殖总量超标的,根据辖区环境承载能力和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合理缩减生猪养殖规模;对可养区内予以保留的规模养猪场,指导其按期完成符合环保要求的全过程综合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养殖场予以强制拆除取缔,到2015年全市生猪年出栏量控制在216万头左右。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需以环境影响评价达标为前提,并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到2020年,每年创建10个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鼓励推广规模适度的生猪标准化生态养殖,重点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达标排放环保型等生态养殖模式。建设循环型养猪业,支持使用生猪粪便有机肥,通过种养结合达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利用化,到2016年底前,完成存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存栏2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实现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和废水达标排放。
3.加强水产品产地环境管理。鼓励发展渔业新型养殖模式,重点推进海带、紫菜、鲍鱼、海参、金鱼等种业工程建设,到2016年,认定市级水产良种场20-30家。同时,开展海湾水体监测调查,摸清水产品养殖区水质状况,开展常态化渔业增殖放流活动,严厉打击破坏渔业水域环境行为,努力修复闽江水系和近海渔业资源。
二、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
1.加强农药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规定,开发和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和无残留毒性的无公害农药。采用正确的施药方法,科学选用农药品种,注重轮换用药以及药剂品种的安全间隔期用药,严格控制用药量和用药次数。推广绿色防控技术,综合应用生态、农业、物理、生物和化学方法治理病虫害。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每年指导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100万亩。积极扶持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引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向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2.加强兽药管理。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加强兽药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对经营生物制品的,严格许可程序、执行产品授权和备案制度。贯彻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规定,加强饲料生产企业资质审查,重点推动饲料生产企业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提升饲料质量安全控制和自检能力,2015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饲料质量安全规范》,切实建立饲料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3.推进农药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在2014年开展现代农业项目县农药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进一步扩大示范点,2016年实现县(市)区全覆盖,真正将全市农药销售与使用情况纳入监管范围。
三、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
1.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区域布局,开展以大宗作物区域化布局、畜牧规模化养殖、农业产业化经营为重点的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实施以水产、园艺、畜产品等为重点的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全程的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GAP、HACCP认证,集中创建一批种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到2015年全市建成10个国家级、15个省级标准示范区,到2020年全市建成15个国家级、25个省级标准示范区。
2.培育优质农产品品牌。积极培育一批影响力大、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具有福州特色的农产品优质品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到2016年,力争全市认证“三品一标”产品320个,到2020年,全市有10项国家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25项地理标志、20个中国驰名商标、10个国家级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
3.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将信息化管理手段引入生产环节,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扩大并提升可追溯管理覆盖面和水平。全市每年培育8-10家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企业,对全市涉及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等22家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全部纳入省级可追溯系统管理;到2016年,实现全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全部纳入省级可追溯系统管理。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完善畜禽定点屠宰与检疫监管制度。引导定点屠宰企业开展升级改造,2016年底前建成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示范厂(场)1家。加强定点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抓好畜禽屠宰厂(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畜禽产品进厂(场)检查登记。
2.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病死猪违法销售和农资打假等六大类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非法添加、制假售假案件。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原良种场、现代渔业苗种生产基地和苗种生产重点企业监管,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海洋渔业、商贸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及时移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案件。
3.强化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体系建设,形成市、县、乡三级监管和监测检验网络,确保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积极利用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补助资金,进一步完善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设备配套,提高检测能力。加快罗源、永泰、闽侯、闽清等县级质检站建设进度,并抓紧竣工验收。加快配备全市各涉农乡镇农残快速检测仪,提高检测效率。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特大镇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一般镇(街)按区域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
五、落实管理责任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2.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统筹建立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3.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查验与抽查检测,及时公布质量安全信息,保障消费安全。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生产档案记录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4.加强责任追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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