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时空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成果,还应按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涉及基础测绘的数据成果,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第四
(一)时空基准包括:福州市GNSS卫星连续运行网及福州城市平面直角坐标系、福州市似大地水准面。
(二)基础时空数据资源包括:多时间版本的数字线划图(DLG)数据库(1:500、1:1000、1:2000、1:5000)、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据库、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库、可量测实景影像(DMI)数据库、激光点云数据库、地面三维模型数据库(含室内三维模型)、地下管线二/三维数据库、地下空间数据库、地质空间数据库、界线数据库(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界线数据)等。
(三)公共专题时空数据资源是指基于基础时空数据资源,采集和加载相关专业部门的信息数据,用于表示本市某一公共领域要素的时空分布,包括:多时间版本的地名地址数据库、地理实体数据库、建筑物数据库、电子地图数据库(含兴趣点POI数据)、人口数据库、法人数据库、城管部件数据库、城市网格数据库等。
(四)政务时空信息资源指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基于基础时空数据资源和公共专题时空数据资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与时空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五条
第六条
市数字办牵头组织时空基准、基础时空数据资源和公共专题时空数据资源的建设和更新工作,集成和发布政务时空信息资源及目录。
第七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本部门政务时空信息资源及目录的建设、更新维护工作,同步汇交至时空平台,并配合市数字办做好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工作。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时空数据资源的年度生产(更新)计划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按照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基于时空数据资源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声明所利用时空数据资源的来源和日期。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汇交或接入时空数据资源成果,影响共享的;
(二)由于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数据库无法恢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时空数据资源的;
(四)对时空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且不及时报告的;
(五)未经允许将时空数据直接向外分发或转让的;
(六)未严格按保密有关规定,进行时空数据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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