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3000-2019-001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9-12-30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政〔2019〕13号
  • 发布日期: 2020-01-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榕政〔2019〕13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1-07 09:48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高新区全区域划定为禁燃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部分区域划为禁燃区,具体如下: 

马尾区:东至罗星街道双峰村,西至魁岐大桥,南至闽江,北至104国道马尾片内的建成区;东至闽江,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至亭江南搬,北至长盛路亭江片内的建成区;东至104国道(长洋路),西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至长柄村南侧村道,北至长安路长安片内的建成区;以及琅岐片内的建成区。 

长乐区:吴航街道、航城街道(除后安村、石龙村和福州华能电厂、鑫通码头区域外)、营前街道(除黄石村、东屿村、下洋村和后岐村外)、首占镇(除礼元村、赤屿村、珠湖村和佑林村外)。 

福清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燃区,西至石竹山及东张水库,北至洪宽工业区,东至长福高速,南至观溪新区及中央公园。 

闽侯县:东至河新路连接江滨路,西至闽侯大桥连接峰福铁路,南至江滨路,北至峰福铁路所围区域。 

连江县:包括江北片区和江南片区;江北片区:东至金凤路,西至104国道,北至东湖口,南至江滨路;江南片区:北至江滨路,南至104国道(南塘口),西至104国道,东至火车站。 

闽清县:北起榕星村加油站,西至大路桥,南起里寨村闽清县第三实验小学,东至梅溪镇316国道与横五路交界处(具体包括:县城老城区片、梅花新村、洋桃小区、台山、南山新村、过垅山新村、阳光城、恒晟晶都、恒翔冠城、佳垅坂、梅花园、翔美楼、广宇小区、榕星新村、榕院新村、梅溪新城一期开发区域等县城规划区范围)。 

罗源县:凤山镇、松山镇罗源湾经济开发区(不含金港工业区)、罗源湾滨海新城以及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 

永泰县:建成区划定为禁燃区,北至环城北路清凉纺织园,南至向莆铁路,西至刘岐大桥、山体,东至城峰太原、山体。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我市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煤(或重油)锅炉、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三)鼓励、支持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 

(四)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四、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或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二)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 

(三)在禁燃区内违法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等行为,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油品的质量监管,依法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油品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分别对油品的使用环节,煤炭的生产、使用环节以及对生物质燃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 

(六)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推进集中供热建设,资源规划部门配合做好清洁能源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保障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有关名词说明 

(一)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燃料。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标准要求。 

(二)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应确保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燃气锅炉对应的标准限值。 

(三)清洁能源。指本通告所述之高污染燃料以外的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 

(四)超低排放改造。指燃料设施在使用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五)低氮燃烧技术。指用改变燃烧条件的方法来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如空气分级燃烧、燃料分级燃烧、烟气再循环燃烧等。 

六、其他事项 

(一)禁燃区范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变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