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500-2024-0003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4-0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批复
  • 发文字号: 闽政地榕〔2024〕34号
  • 发布日期: 2024-04-1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4〕34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4-12 16:40

长乐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长乐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请示》(长政地〔2024〕3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长乐区古槐镇龙田村水田0.4887公顷、水浇地0.004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1公顷、水域0.0696公顷,古槐镇屿北村水田0.09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古槐镇屿南村水田0.86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古槐镇中街村水田0.0707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6977公顷;使用国有水田2.1665公顷、园地0.00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925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乐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长乐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长乐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长乐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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