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0-1500-2024-0006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5-0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 发文字号: 闽政地榕〔2024〕55号
  • 发布日期: 2024-05-2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榕〔2024〕55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5-20 08:13

闽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闽清县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梅政综〔2024〕4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6.09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闽清县塔庄镇茶口村园地1.6779公顷、林地1.865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735公顷,塔庄镇梅寮村园地0.1023公顷、林地2.28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26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394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4-11-01地块面积5.0581公顷。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闽清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闽清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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