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县《关于申请连江县2025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连政地〔2025〕7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12.2431公顷(其中耕地2.8609公顷)、未利用地0.10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水田2.3320公顷、旱地0.3819公顷、园地2.7844公顷、林地4.3232公顷、草地0.0094公顷、其他农用地0.5024公顷、水域0.0525公顷,东湖镇岩下村水田0.1268公顷、旱地0.0002公顷、林地1.4843公顷、草地0.0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8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2.1028公顷;使用连江县丹阳镇人民政府国有水田0.0200公顷、园地0.0098公顷、草地0.15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6公顷,连江县人民政府国有水域0.0544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0.247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3500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连江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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