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

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为解决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劳模,特别是退休劳模中特困劳模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福州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在医疗费用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的范围,为以下几类人员:

1、国务院批准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国家人事部与各部委联合表彰的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4、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评选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5、自1988年5月起三次获得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称号者;

6、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福州市劳动模范和省五一奖章获得者(同年度获2个称号的只能按1次计);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劳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年度内个人现金支付超过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部分、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1、全国劳模给予70%的补助;

2、省、部级劳模和符合补助范围的市劳模、省五一奖章获得者给予50%的补助;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福州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退休劳模,给予80%的补助。

三、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劳模,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门诊费用,由原单位原单位酌情况给予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给予不低于80%的补助,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属国有(含市级大集体)关闭破产以及特困企业(指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的退休劳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因个人负担部分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又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市设立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款,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按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福州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2003年1月以后关闭破产的企业应在实施关闭破产时给每位劳模预留2万元资金上交并入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用于退休劳模医疗困难救助。

五、福州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办事机构设在福州市劳模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内)。补助的审批程序为:由退休劳模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写市劳模管理办公室发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的单据和证明,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市总工会认定其劳模资格,主管部门审核其所在单位经营状况,市医保中心审核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市总工会会同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建立县(市)区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由各级总工会负责。

七、本意见适用于2001年12月31日前表彰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各个级别的退休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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