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新区申请认定华侨身份证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两张(规格为48x33mm)。
4.交验末次入境证件(护照、旅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和复印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和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6.交验拟定居地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凭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和复印件(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可提供监护人的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等)。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不是本人所有的,交验体现直系亲属关系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和复印件。
7.户口在外省注销的华侨,提供原户口注销凭证(原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国外出生从未在国内落户的华侨,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和父母结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出生证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非中文的结婚证明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无法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或父母结婚证明的,或提供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请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由其父、母或国内监护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亲缘关系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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