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新区申报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 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供什么材料?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需准备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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