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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居家住宅能否作为公司住所登记?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72号)的规定,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所属单位:高新区 所属分类:企业 时间:2024-04-22 10:33 浏览量: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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