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内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居家住宅能否作为公司住所登记?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4】172号)的规定,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部门网站
县(市)区网站
中央部门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站
其他
网站标识码:3501000001
Copyright 2009 福州市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