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
1982年2月,为了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从行政区划看,历史文化名城并非一定是“市”,也可能是“县”或“区”。
1986年12月8日,福州市被国务院确定公布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截至2023年10月25日,国务院已将142座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对这些城市的文化遗迹进行了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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