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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有哪些认定条件?

  在福州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总部:

  1.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

  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具体请参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 

所属单位:发改委 所属分类:发展改革工作 时间:2024-03-20 17:19 浏览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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