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市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在主产省通过租赁(承包)土地,并有5年及以上期限的合法有效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相对集中连片,租赁(承包)总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且一季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基地生产粮食运回我市不少于当年产量的60%;
(二)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粮储局提交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均应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农业或粮食主管部门鉴证);
(三)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合格,联合上报市政府认定后,挂牌为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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