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有何规定?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 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 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林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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