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恢复,将会给予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五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部门网站
县(市)区网站
中央部门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站
其他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