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许可的程序如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有关规范文件规定:(1)申请人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3)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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