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所属单位:福州市司法局 所属分类:政府法制服务 时间:2024-02-1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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