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九条及福建省财政厅2023年10月7日发布的《我省定格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