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文物出境有哪些规定?_互动交流__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文物出境有哪些规定?

  一、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三、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四、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五、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

所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文物出境进境 所属分类:文物流通 时间:2024-09-27 11:14 浏览量:63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