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有哪些?
自2015年杭州获批中国首个跨境电商综试区以来,我国跨境电商依托综试区建设,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形成了众多可供国内外借鉴的成熟做法,为跨境电商的高速、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2015年3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6年1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7年10月
——商务部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新经验,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2018年7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8年9月
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等。
2019年12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石家庄市、太原市、赤峰市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20年1月
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上述城市和地区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2020年4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21年3月
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2022年11月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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