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财综〔2021〕70号
市委老干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函》(闽财税函〔2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榕财综〔2021〕70号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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