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403-2500-2011-0001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地震局
- 成文日期:2011-05-05
- 标 题: 关于做好福州市行政区内地震监测设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
- 发文字号: 榕震〔2011〕13号
- 发布日期:2011-05-05
-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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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
根据福建省地震局《关于做好福建省“十一五”防震减灾二期工程项目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及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闽震[2011]21号)要求,为了依法加强对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确保地震监测设备安全、有效、正常的运行,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规定和2004年9月1日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9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的规定,现把本市五区内新建的地震监测设施分布的情况报告如下(详见附件),保护范围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福州市区地震台站和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表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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