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防震减灾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403-2701-2011-0001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地震局
  • 成文日期:2011-05-10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震〔2011〕15号
  • 发布日期:2011-05-1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震〔2011〕15号
来源:福州市地震局 时间:2011-05-10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地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闽震〔201154号),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福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09810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福州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榕震〔200939号)同时废止。

 

 

市地震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民政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福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促进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福建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闽震〔201154号)以及《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福州市地震局和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弥补不足,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福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福州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检查组职责如下:

制定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向接受检查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跟踪监督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县(市)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组织实施。检查组的具体组成及职责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检查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基层组织等。

县(市)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基层组织等。

第七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主要内容:

(一)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管理工作部署与贯彻落实情况;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建设情况等。

(二)地震应急救援制度标准建设:地震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标准制定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等。

(三)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预案和与地震相关防灾减灾综合预案制定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培训、演练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

(四)地震应急和救援队伍建设:地震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伍建设情况;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其他可从事地震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情况等。

(五)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情况;震情灾情公告、通报、发布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资源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建设情况等。

(六)地震应急救援技术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及灾情速报系统建设情况;地震应急社会联动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科技支撑建设情况等。

(七)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地震应急救援专用装备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征用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及建设情况;防震减灾及地震应急救援财政资金投入情况等。

(八)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建设:灾害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等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社会公众防震避险与自救互救能力建设情况等。

(九)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传教育: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教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教体系建设情况;社会公众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普及情况等。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步骤

第八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一般采取自查和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会议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以及现场观摩等形式。

第九条 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统一部署,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安排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按要求报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的自查情况,每年对一个县(市)区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县(市)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

第十一条 福州市地震局视情选派观察员实地参与县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第五章 检查总结与评估

第十二条 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在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并将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福建省地震局。

第十三条接受检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检查组提出的反馈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检查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做好防止引发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得超规格接待,不得馈赠和接收礼品。

第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地震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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