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含金属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
榕发改审批〔2025〕43号
福建省贝拓金属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含金属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请示》(贝拓金属综〔2025〕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降低污染排放,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含金属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代码:2501-350100-04-05-420215)。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贝拓金属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罗源县松山镇金港工业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设计规模为年综合加工利用含金属废物6.3万吨,其中:0.3万吨/年贵金属加工、6万吨/年铜镍污泥处理,主要利用类别:HW16、HW17、HW19、HW22、HW46、HW48、HW50。项目总占地面积2666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04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含中试车间、生产车间、辅助用房、原辅料仓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消防水罐、事故应急池等。
四、项目总投资52492.0万元(含建设用地费16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0498.4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福建省贝拓金属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福建省贝拓金属有限公司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项目评估主体罗源县人民政府已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审核意见。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罗地合[2024]3号、罗地合[2024]3-1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审核意见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