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社发〔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文〔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一、关于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一)离岗期限
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
(二)基本待遇
1.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其他基本待遇可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等,由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办理。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按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同一单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执行相同的其他基本待遇政策。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
2.创业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其他事项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辞去管理职务后可申请离岗创业,专业技术职务为附设岗位的管理人员应与单位协商,聘用至不高于原有的专业技术岗位。返回时,原单位按不高于其离岗创业时原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离岗创业期满不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可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制度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二、关于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根据开展
三、关于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四、关于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开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
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科研人员开展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
(五)加大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政策支持。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六)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开展
(七)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八)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事业单位根据开展
(九)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十)动态管理流动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开展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一)落实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参加
(十二)规范人事管理。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
(十三)严肃纪律要求。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对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对欺骗组织从事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
此前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