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06月09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委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委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各相关处室)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zgfzzt/lswhmcgwh/zfxxgkzl/gkml/)。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专题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专题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668356

传真号码:0591-87503610

电子邮箱:fzsmcwxxgkb@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营房里10号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1

咨询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每张《申请表》只填写一项申请内容。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www.fuzhou.gov.cn/)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现场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按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对每件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页。

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五)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