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4-07 16:15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榕人常〔202452号)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更好实施《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压实保护责任,促进活化利用,加强监督管理,我委会同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15日前通过来电、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联系处室:法规监督处

联系电话:0591-87543633

邮箱:mcwfgjdc@126.com

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营房里10号,邮编:350001

 

附件:《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          

                          202647日                 


附件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四章 管控措施

第五章 修缮利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压实保护责任,促进活化利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等六区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抢险维护、科研普及、规划编制、修缮补助、突出贡献奖励,以及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改善优化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申报认定、保护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市文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指导区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和活化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  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的申报认定、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和活化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保护对象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引导动员公众参与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护对象的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九条  由市名城委牵头制定市级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专家库开展文化遗产普查认定、保护规划技术审查、历史建筑等项目方案审查,应邀请省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和市级专家库专家参与审查,其中省级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市文物局负责牵头推动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的“三坊七巷”“中国近代工业化遗产(福州船政文化史迹)”“海上丝绸之路福建段”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市、区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建立福州名城守护志愿者制度。公开招募对福州历史文化有深入了解,有志于为福州历史文化保护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高校学生、社区居民等,担任“福州名城守护志愿者”。

第十二条  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按职责划分、管辖权限等依法受理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50年以上建筑的普查工作,并委托具有规划或建筑类资质的单位进行。普查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保护对象推荐名录和建筑基本信息档案,作为对普查的保护对象分类认定公布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的确定须经过推荐、评审、公布、备案四个程序:

(一)推荐。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对普查情况、先予保护情况、社会推荐情况按价值和类别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建议名单;

(二)评审。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建议名单和类别进行评审、认定,形成推荐名录,并征求相关部门、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意见; 

(三)公布。由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建议名单修改完善后,形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四城区的历史建筑由市名城委履行上述程序后报市政府公布。马尾区、长乐区的历史建筑由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上述程序后报同级政府公布。
   
传统风貌建筑由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上述程序后报同级政府公布。

(四)备案。区公布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应报市名城委备案。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由市名城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推荐名录,但未依法公布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列入预备名录。

传统风貌建筑及列入预备名录的建筑因所有权人申请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退出的,由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土地成片开发等建设项目时,应严格落实文化遗产先普查后征收制度,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50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在开展征地拆迁前对存在文化遗产的地块开展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提出文化遗产和风貌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报告由区历史文化名城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四城区的历史文化资源评估论证报告还应报市政府同意。

对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应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十七条  由市名城委牵头,会同市文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园林中心等部门,建设福州历史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建立健全历史文化资源数字档案,应用数字技术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开展日常巡查监督,促进活化传承。

各部门依职责配合完成相关历史文化资源数字档案的基础数据汇集、动态更正,并依托该平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保护名录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等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等具有标志意义的地点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满足数据汇交要求的矢量数据资料,并在福州历史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历史沿革、艺术特征、历史特征、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测绘信息、保护图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非物质文化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传统风貌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由市名城委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物局等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福州四城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群保护规划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四城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案由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马尾区、长乐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群、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及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案。

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建筑群、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需修改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具修改必要性论证报告,明确修改的依据、必要性及可行性,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启动保护规划修改程序。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案的更新修改程序,参照编制程序。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保护对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年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名城委、市文物局提交监测报告,市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提交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落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年度专题报告制度,每年全面梳理分析本地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专题报告。

 

第四章 管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依照《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三山两塔一条江”的历史文化名城山水空间格局,强化对福州历史城区风貌与环境的整体控制,以及历史文化中轴线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加强传统街巷的保护,推动网格状道路林荫化改造,改善街巷环境;加强对街巷沿线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景观的整体性、精细化、差异化管控,营造风貌特色突出、功能类型多样、空间形态丰富的“闽都”路网格局。

第二十七条  以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为目标,按照“整体管控、分类控制、对接实施”的建筑高度控制原则,合理控制历史城区内重要保护对象周边建设,并遵照各类保护区划中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一)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高度控制要求进行控制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按照各自保护规划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从严管控。

(二)18米高度控制区

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与乌山历史风貌区围合的地块,以及闽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广场周边地块,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内。

(三)24米高度控制区

重要景观视廊覆盖内地块,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通过长效控制,逐步恢复历史城区内山体与眺望景观点之间的视线通畅,保证连续山体界面不受遮挡,形成低矮平缓的空间形态特征;“三山”景观视廊内应凸显“三山两塔”的历史景观特色。

(四)40米高度控制区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重要景观视廊周边地块,以及“屏山-五凤山”景观视廊内部分地块,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以内。

(五)50米高度控制区

历史城区、历史水系、传统街巷周边地块,以及“屏山-金鸡山”景观视廊内部分地块,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50米以内,临近河道两侧建筑或建筑裙房应以低层或多层为主。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符合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历史风貌,施工前需进行影响评估,四城区范围内应当征求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马尾区、长乐区应当征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与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历史建筑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对保护建筑/街区影响评估报告》,分析施工期和运营期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影响,提出保护技术措施。涉及爆破、强夯等震动作业的项目,需论证对周边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影响,并制定监测方案。

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原则上原址保护,因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迁移异地保护的应由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报同级政府同意,历史建筑还应报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批准。

迁移保护的建筑迁入地未选址前,不得先行落架;迁移保护的建筑在落架前应做好测绘建档、三维扫描等工作。落架后10个工作日内,业主单位需将落架构件清单、三维扫描等数字档案材料送属地主管部门、市名城委备查。

第三十一条  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巡查计划,组织和培训相关人员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保护利用等方面进行巡查。

第三十二条  针对各类巡查等过程中发现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损害的,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第五章 修缮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按照保护要求,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和活化利用。

历史建筑应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确定的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部分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和加固,保持历史信息真实性,涉及结构安全的需按照规划使用功能进行鉴定、修缮加固。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不得破坏或遮挡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部分所涉及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对于非核心价值要素部分的改造应在不损害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不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对有损价值要素的后期不当遮挡和损害的改动、加建部分,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传统风貌建筑应在符合保护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开展科学合理的维护修缮和内部改造利用工作。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和促进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开发利用,延续和拓展建筑使用功能,推动关联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按照日常维护和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由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日常维护的技术指导。

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日常维护的登记备案,并对修缮过程进行巡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四城区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名城委会同市文物局进行审查后方可实施,历史建筑的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名城委审查后方可实施,传统风貌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马尾区、长乐区范围内修缮工程设计方案、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属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方可实施。

涉及产权不清晰、边界范围不明确、是否违建等情况的,由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明确。对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有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办理修缮手续时难于出具所有权属证明及所有权人签署同意意见,但部分所有权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失踪、久居国外等情形而失联的其他共有所有权人情况的,可以由该部分所有权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相关共有所有权人无法联系的书面承诺,由属地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以及历史建筑所在地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出具复核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在不改变外观、梁架结构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进行外部修缮、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

修缮工程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优先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材料,确保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历史真实性和结构安全性。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涉及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提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决定书及相应设计方案

第三十九条  属于限额以上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修缮工程的监管工作。

属于限额以下小型修缮工程的,按照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修缮工程的监管工作。

第四十条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修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原规划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限额以上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限额以下小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组织设计方、施工方等进行竣工验收,并就是否符合保护规划、修缮图则要求等内容出具验收意见,将竣工验收材料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 对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资金保障。

第四十二条  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修缮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依法征收拆除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刻、建筑构件等,以属地管理原则,由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具有利用价值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回收,并建立详细的登记台账,确保有价值建筑构件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十四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应依照“先考古,后出让”的规定,报由省文物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四十五条  在历史城区内,若体现福州历史文化内涵的街巷、住宅区和建筑的名称,因某种缘故被改名而失去重要历史文化元素且无特殊情况确需保留其原名的,该地名所指地理实体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向民政职能部门提交更名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征求市名城委意见后依法定程序予以恢复。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促进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合理利用的具体办法,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等方式,推动保护与利用深度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利用:

(一)鼓励根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用作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等;

(二)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三)采取政府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

(四)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多种功能使用。

第四十七条  鼓励茉莉花茶窨制工艺、寿山石雕、脱胎漆器髹饰技艺、软木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业态,闽剧、福州评话、福州伬唱等传统戏剧曲艺,入驻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风貌区、历史建筑群,推动其在“活态保护”中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中轴线保护范围:

历史城区范围以“三山两塔”区域为核心,东起五一路、五四路,西至白马河(含西湖),北起屏山北麓,南至东西河的古城区和城廓外的滨江地区(含台江城区、仓前城区)构成的区域,面积约10.98平方千米。

历史文化中轴线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桥至烟台山的历史城区沿线地段,长约6.5公里,以及沿线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

第四十九条  四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

第五十条  限额以上修缮工程是指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或评估修缮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修缮工程。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名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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