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执法、强攻坚、促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安委〔2021〕18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及工矿商贸领域“严执法、强攻坚、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1〕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及工矿商贸领域“严执法、强攻坚、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及工矿商贸领域
“严执法、强攻坚、促提升”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落实,确保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党代会等重要时段安全稳定,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执法、强攻坚、促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安委〔2021〕18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及工矿商贸领域“严执法、强攻坚、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应急〔2021〕95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底,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工矿商贸领域“严执法、强攻坚、促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守安全底线,层层落实责任,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市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管控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强化重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清单攻坚,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下半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三、工作任务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
1.完成第二次重大危险源联合督导检查、化学品储罐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和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评估,落实隐患整改闭环。
2.强化高危工艺安全风险管控,硝化、氯化、氟化、过氧化等涉危工艺重点整治任务“清零”。
(二)矿山安全
1.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防露天矿山边坡垮塌等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强化事故防范措施落实。
2.全面摸排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工序的安全风险,突出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完善安全风险公告,规范安全操作。
3.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格外包工程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具体排查整治重点详见附件。
(三)工贸安全
1.重点突出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涉氨制冷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确保在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消除25项重点违法行为。
2.督促各类工贸企业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的一体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持续推动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项检查要点。
工贸行业25项重点违法行为和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项检查要点,详见《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河北、辽宁、甘肃工贸行业专项执法督导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闽应急厅办函〔2020〕26号)中附件1至附件5。
四、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开展专项行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要求的具体行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敢于动真碰硬,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动员、广泛发动,切实抓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企业要结合相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工作要求立即组织全面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建立问题隐患、治理责任、整改销号和制度措施清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每月报送属地应急管理监管部门。
(三)强化责任重在落实。危化品方面,要持续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危化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制定问题隐患清单和制度措施清单,落实风险分级和管控工作。要做好2021年第二次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检查,落实“消地协作”机制,督促企业及时将排查的隐患录入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认真做好油气储存基地深度评估复核和隐患整改,落实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包保、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做好化学品储罐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治,加强对高风险储罐区和相对集中的连片储罐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矿山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闽应急厅办〔2021〕5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监管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要求的通知》(榕应急〔2021〕86号)要求,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有效消除安全监管盲区。认真落实《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21〕95号),持续整顿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确保非煤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全部淘汰到位,切实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发现设计存在瑕疵、评价造假、检测结论不实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工贸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化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闽应急〔2021〕47号),严格按照“逐企逐项逐设备”的整治要求,强化专家技术支撑,充分保障现场执法时间,认真组织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专项执法“回头看”;要加快实施10人以上工贸粉尘涉爆专项执法,以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推动《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贯彻落实;要强化有限空间专项执法,重点突出酱腌菜等蔬菜加工,皮革、毛皮鞣制加工,羽毛(绒)加工,纸浆制造、造纸,印染等容易发生有限空间作业硫化氢中毒事故的行业,从严查处有限空间四项重点违法违规行为。
(四)精准执法严格处罚。要突出非法违法行为查处,集中打击一批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精准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切实做到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关停一批、移送一批、警示一批。危化品方面,要坚持分类处置,突出对高风险、较高风险企业及重大危险源单元问题隐患的整改督办,确保整治到位。严格执法处罚,对未开展自查的和检查新发现问题隐患的,实施相应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企业未明确整改计划、整改计划与实际不符、未按照整改计划时限完成整改的,从严惩治。矿山方面,要突出非法违法行为查处,要对违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中“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处罚措施,切实防止以罚代停,罚而不管。严格外包工程管理,督促企业持续开展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对达不到条件的施工队伍必须予以清退。要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消除“屡罚不改、屡禁不止”现象。工贸方面,要聚焦安全风险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和重点设施进行检查。要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精准查处25项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执法“有力度”“长牙齿”。鉴于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均有不少数量的工贸企业,对2021年度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零处罚”的要重点关注,并认真分析原因。
(五)落实隐患闭环管理。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立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安全服务,着力查隐患、找问题、补短板、堵漏洞,严格落实“一抓到底、见底清零”工作机制,一般隐患要立行立改、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难硬重大隐患要领导挂钩、跟踪整改。各地要认真梳理今年以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整改,对于尚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实现清单化管理,根据工作进度,联合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六)推进“树典型、开小灶”。各县(市)区要认真抓好“树典型、开小灶”整治工作,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第二阶段的要求,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经验,每个县(市)区在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领域各选择至少1-2家企业作为典型,以好的经验做法带动本地区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分析事故多发地区、突出风险叠加问题,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工作不落实,或者半年发生2起(含)以上、年度发生3起(含)以上相关行业领域较大事故的地区要实施“开小灶”整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分级监管原则对本领域事故多发的企业、屡罚不止的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依法依规严肃执法,并“开小灶”整治,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七)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于发现的责任不落实、专项行动推动不力、部门监管走形式、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并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落实。
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磊、87505581(危化),李文杰、83501093(非煤矿山、商贸),李继全、83212004(工业)。
附件:非煤矿山排查整治重点
附件
非煤矿山排查整治重点
一、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严防露天矿山边坡垮塌等事故为重点,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强化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序号前标*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6)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
*(7)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上山道路坡度是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9)是否在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0)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11)相邻露天矿山之间,以及露天矿山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
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
全面摸排矿山内部各生产区域、工序的安全风险,突出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完善安全风险公告,规范安全操作。
1.企业是否组织力量对所有生产工艺、所有作业场所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全面摸排,建立风险清单。
2.企业是否针对摸排出的每一项安全风险,从工程技术、管理制度、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定落实管控措施,明确风险管控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重点抓好容易引发高处坠落、边坡垮塌、机械伤害等事故的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制定的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企业是否将将摸排出的风险和制定的管控措施纳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中,提高员工安全风险意识,切实掌握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将摸排出的风险和制定的管控措施在矿山醒目位置和各作业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将危险有害因素、管控措施等信息标识清楚,并结合各工种岗位制定安全风险告知卡。
4.企业是否将摸排的风险及相应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
1.基建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设计单位是否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科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3)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是否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是否随意压缩工期,盲目赶超进度。
(5)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是否挂靠施工资质。
(6)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9)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2.生产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
(2)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宣传、培训、落实到位。
(3)是否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5)矿山企业是否超能力组织生产,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6)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采掘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存在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现象。
(7)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8)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学习。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新入矿工人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熟悉作业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年复工前是否对全体员工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许上岗。
(4)是否加强日常教育、培训,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确保所有人员知道作业风险点和管控措施。
(5)是否在作业规程编制中对每个作业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组织工人学习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