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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503-0100-2016-0008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6-08-10
  • 标    题: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安监局窗口受理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监审批〔2016〕212号
  • 发布日期:2016-08-1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安监局窗口受理事项的通知
榕安监审批〔2016〕212号
来源: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6-08-10 00:00

 

 

 

 

 

 

 

 

各县(市)区安监局:

根据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驻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榕行政〔2016102号)的要求,为规范入驻窗口受理事项,做到市级与各县(市)区受理事项“三统一”,即规范统一事项名称、规范一服务指南、规范统一业务表单。现将“三统一”受理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事项目录表

2、办事指南

3、流程图

4、业务表单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81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入驻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

填表单位: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表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职权类别

事项

编码

设立依据

实施

部门

实施对象

法定时限
(工作日)

承诺时限
(工作日)

办件

类型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证审批

行政许可

FZ09AJ-XK-0001-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0

7

承诺件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

行政许可

FZ09AJ-XK-0001-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0

6

承诺件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FZ09AJ-XK-0001-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0

3

承诺件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易制爆、第二类易制毒票据批发)换证审核

行政许可

FZ09AJ-XK-0001-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0

6

承诺上报件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易制爆、第二类易制毒票据批发)变更审核

行政许可

FZ09AJ-XK-0001-05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0

3

承诺上报件

 

6

非药品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监督检查

FZ09AJ-JD-000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县(市)区安监局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当日

即办

即办件

 

 

 

 

 

 

7

重大危险源备案

重大危险源备案

监督检查

FZ09AJ-JD-0004-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单位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0

3

承诺件

 

8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监督检查

FZ09AJ-JD-000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安监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0

1

承诺件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监督检查

FZ09AJ-JD-000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县(市)区安监局

国家、省、市备案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

5

1

承诺件

 

 

 


附件2.1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

FZ09AJ-JD-0005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书》;经办人立即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并报送审批办负责人。
2
、审批、办结:审批办负责人当即签署审批意见,经办人当即办结。

申请条件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结论合格的,可不提交第3项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3
、对安全条件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认定)情况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4
、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1份 。
注:
1.
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

办理结果

批文

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办理机构
(科室)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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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http://xzfwzx.fuzhou.gov.cn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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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公众办事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附件2.2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

FZ01AJ-JD-001-1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三条。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全的发《补件通知单》,材料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退还申请人;经办人立即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并报送审批办负责人审批;
2
、审批、办结:审批办负责人当即签署审批意见并办结,即日由审批处制证。

申请条件

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2份);

2、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各2份;

3、非药品类易制毒品经营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复印件2份);

5、产品包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2份);

6、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

注:上述材料复制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

证照

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办理机构
(科室)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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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办事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附件2.3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

FZ01AJ-JG-004

事项类别

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八条;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 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组织现场踏勘;
2
、现场踏勘:相关人员去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
、审核: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4
、审批、办结:审批办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并办结,即日由审批处出具备案意见书。

申请条件

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企业。

申请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原件2份)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复印件2份);
4
、应急预案文本(原件2份);
5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2份)。
注:
1.
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以上材料均需2份,并提供电子档应急预案文本;
2.
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批文

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办理机构
(科室)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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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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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公众办事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附件2.4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易制爆、第二类易制毒票据批发)变更申请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

FZ01AJ-XK-001-3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2
、审核: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3
、审批、办结:审批办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最终审批意见并办结,即日由审批处制证。

申请条件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申请材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2份);
2
、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各2份;
3
、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2份);
4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2份);
5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2份);
6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原件2份)。
7
、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2份)。
  
注:上述材料复制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证照

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办理机构
(科室)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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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办事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附件2.5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易制爆、第二类易制毒票据批发)延期申请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

FZ01AJ-XK-001-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组织现场踏勘;
2
、现场踏勘:相关人员去经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
、审核: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4
、审批、办结:审批办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最终审批意见并办结,即日由审批处制证。

申请条件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申请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复制件2份);
2
、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各2份;
3
、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原件2份);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制件2份);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2份)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2份);
6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份);
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加油站)(复制件2份)。
8
、安全评价报告(加油站)(原件2份)。
注:上述材料复制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证照

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办理机构
(科室)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在线申报

http://117.27.88.251:8229/icity/approve/guide?id=3A759D29FE3E4B229F92AFAC07F55CB4

状态查询

http://xzfwzx.f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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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zfwzx.fuzhou.gov.cn

注意事项

公众办事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附件2.6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

FZ01AJ-XK-001-3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2
、审核: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3
、审批、办结:审批办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最终审批意见并办结,即日由审批处制证。

申请条件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申请材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2份);
2
、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各2份;
3
、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2份);
4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2份);
5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2份);
6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原件2份)。
7
、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2份)。
注:上述材料复制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证照

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办理机构
(科室)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在线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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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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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公众办事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附件2.7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

FZ01AJ-XK-001-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组织现场踏勘;
2
、现场踏勘:相关人员去经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
、审核: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4
、审批、办结:审批办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最终审批意见并办结,即日由审批处制证。

申请条件

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申请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2份);
2
、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各2份;
3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原件2份);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制件2份);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2份)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2份);
6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份);
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带储存设施、储存企业)(复制件2份)。
备注: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证明文件(复制件2份);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份);储存设施新建 、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2份);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2份);
3)安全评价报告(原件2份)。
注:上述材料复制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证照

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办理机构
(科室)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在线申报

http://117.27.88.251:8229/icity/approve/guide?id=C37B6D98BC7A4059863434028CE6954D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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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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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公众办事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附件2.8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

FZ01AJ-XK-001-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组织现场踏勘;
2
、现场踏勘:相关人员去经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3
、审核: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4
、审批、办结:审批办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最终审批意见并办结,即日由审批处制证。

申请条件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申请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复制件2份);
2
、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各2份;
3
、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原件2份);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复制件2份);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2份)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2份);
6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份);
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带储存设施、储存企业)(复制件2份)。
备注:1、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证明文件(复制件2份);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2份);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2份);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2份);
3)安全评价报告(原件2份)。
 2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14-7、(1-3)项文件、资料:(一)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2份)。

注:上述材料复制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证照

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办理机构
(科室)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在线申报

http://117.27.88.251:8229/icity/approve/guide?id=3A759D29FE3E4B229F92AFAC07F55CB4

状态查询

http://xzfwzx.fuzhou.gov.cn

在线咨询

http://xzfwzx.fuzhou.gov.cn

注意事项

公众办事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附件2.9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重大危险源备案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

FZ09AJ-JD-0004-01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设立依据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二十三条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书》;经办人立即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报送审批负责人。
2
、审批、办结:审批办负责人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经办人当即办结。

申请条件

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材料

1、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
、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下列文件、资料,原件各1份);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3
、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各1份;

收费标准

免费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批文

年检要求

不需年检

办理机构
(科室)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在线申报

http://117.27.88.251:8229/icity/ent/project?pagemodel=ent&cat=theme&id=9E2FE2A110164F08BDBEDA01A023AAE2

状态查询

http://xzfwzx.fuzhou.gov.cn

在线咨询

http://xzfwzx.fuzhou.gov.cn

注意事项

公众办事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公用事业 □住房 □就业 □社会团体 □社会保障 □交通
□死亡殡葬 □综合其他

企业办事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商务活动 □劳动保障 □人力资源 □资质认证 □建设管理
□破产注销 □综合其他

 

安全评价类别

□现状评价            □安全评价

一、申请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主要

负责人

 

电话

 

联 系 人

 

电话

 

手机

 

二、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情况

评价

机构

名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号

安全

评价

报告

情况

评价组组长

 

报告名称

 

报告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报告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评价结论:

 

 

申请单位意见:

我单位所提供评价报告真实有效,报安监部门予以备案。

 

(盖章)    

年   月     

 

安监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安监部门和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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