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503-0100-2016-0008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6-08-10
- 标 题: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安监局窗口受理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监审批〔2016〕212号
- 发布日期:2016-08-1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安监局:
根据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驻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榕行政〔2016〕102号)的要求,为规范入驻窗口受理事项,做到市级与各县(市)区受理事项“三统一”,即规范统一事项名称、规范一服务指南、规范统一业务表单。现将“三统一”受理事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入驻行政服务中心事项目录表
2、办事指南
3、流程图
4、业务表单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入驻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
填表单位: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职权类别 |
事项 编码 |
设立依据 |
实施 部门 |
实施对象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办件 类型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FZ09AJ-XK-0001-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
县(市)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30 |
7 |
承诺件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 |
行政许可 |
FZ09AJ-XK-0001-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县(市)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30 |
6 |
承诺件 |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FZ09AJ-XK-0001-0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县(市)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10 |
3 |
承诺件 |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易制爆、第二类易制毒票据批发)换证审核 |
行政许可 |
FZ09AJ-XK-0001-0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县(市)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30 |
6 |
承诺上报件 |
|
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易制爆、第二类易制毒票据批发)变更审核 |
行政许可 |
FZ09AJ-XK-0001-0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县(市)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10 |
3 |
承诺上报件 |
|
6 |
非药品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无 |
监督检查 |
(FZ09AJ-JD-0001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县(市)区安监局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
当日 |
即办 |
即办件 |
|
7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监督检查 |
(FZ09AJ-JD-0004-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
县(市)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单位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0 |
3 |
承诺件 |
|
8 |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无 |
监督检查 |
(FZ09AJ-JD-0005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县(市)区安监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20 |
1 |
承诺件 |
|
9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无 |
监督检查 |
(FZ09AJ-JD-000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县(市)区安监局 |
国家、省、市备案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 |
5 |
1 |
承诺件 |
|
附件2.1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办理单位 |
|
事项编码 |
FZ09AJ-JD-0005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书》;经办人立即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并报送审批办负责人。 |
申请条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申请材料 |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办 |
办理结果 |
批文 |
年检要求 |
不需年检 |
办理机构 |
|
办理地址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投诉电话 |
|
在线申报 |
http://117.27.88.251:8229/icity/ent/project?pagemodel=ent&cat=theme&id=9E2FE2A110164F08BDBEDA01A023AAE2 |
状态查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在线咨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
附件2.2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办理单位 |
|
事项编码 |
FZ01AJ-JD-001-1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立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三条。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齐全的发《补件通知单》,材料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退还申请人;经办人立即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并报送审批办负责人审批; |
申请条件 |
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
申请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2份); 2、委托办理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制件各2份; 3、非药品类易制毒品经营备案申请书(原件2份);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复印件2份); 5、产品包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2份); 6、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 注:上述材料复制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结果 |
证照 |
年检要求 |
不需年检 |
办理机构 |
|
办理地址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投诉电话 |
|
在线申报 |
http://117.27.88.251:8229/icity/ent/project?pagemodel=ent&cat=theme&id=9E2FE2A110164F08BDBEDA01A023AAE2 |
状态查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在线咨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
附件2.3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办理单位 |
|
事项编码 |
FZ01AJ-JG-004 |
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七十八条;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 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组织现场踏勘; |
申请条件 |
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原件2份)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批文 |
年检要求 |
不需年检 |
办理机构 |
|
办理地址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投诉电话 |
|
在线申报 |
http://117.27.88.251:8229/icity/ent/project?pagemodel=ent&cat=theme&id=9E2FE2A110164F08BDBEDA01A023AAE2 |
状态查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在线咨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
附件2.4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易制爆、第二类易制毒票据批发)变更申请 |
办理单位 |
|
事项编码 |
FZ01AJ-XK-001-3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
申请条件 |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2份);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证照 |
年检要求 |
不需年检 |
办理机构 |
|
办理地址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投诉电话 |
|
在线申报 |
http://117.27.88.251:8229/icity/approve/guide?id=B70BD4B0D153480C9481ABB290ED86BE |
状态查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在线咨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
附件2.5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易制爆、第二类易制毒票据批发)延期申请 |
办理单位 |
|
事项编码 |
FZ01AJ-XK-001-2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组织现场踏勘; |
申请条件 |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复制件2份);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证照 |
年检要求 |
不需年检 |
办理机构 |
|
办理地址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投诉电话 |
|
在线申报 |
http://117.27.88.251:8229/icity/approve/guide?id=3A759D29FE3E4B229F92AFAC07F55CB4 |
状态查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在线咨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
附件2.6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
办理单位 |
|
事项编码 |
FZ01AJ-XK-001-3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
申请条件 |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2份);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证照 |
年检要求 |
不需年检 |
办理机构 |
|
办理地址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投诉电话 |
|
在线申报 |
http://117.27.88.251:8229/icity/approve/guide?id=B70BD4B0D153480C9481ABB290ED86BE |
状态查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在线咨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
附件2.7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
办理单位 |
|
事项编码 |
FZ01AJ-XK-001-1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组织现场踏勘; |
申请条件 |
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2份);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证照 |
年检要求 |
不需年检 |
办理机构 |
|
办理地址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投诉电话 |
|
在线申报 |
http://117.27.88.251:8229/icity/approve/guide?id=C37B6D98BC7A4059863434028CE6954D |
状态查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在线咨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
附件2.8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
办理单位 |
|
事项编码 |
FZ01AJ-XK-001-2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缺件告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组织现场踏勘; |
申请条件 |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 |
申请材料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复制件2份);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2份)。 注:上述材料复制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证照 |
年检要求 |
不需年检 |
办理机构 |
|
办理地址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投诉电话 |
|
在线申报 |
http://117.27.88.251:8229/icity/approve/guide?id=3A759D29FE3E4B229F92AFAC07F55CB4 |
状态查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在线咨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
附件2.9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办理单位 |
|
事项编码 |
FZ09AJ-JD-0004-01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设立依据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第二十三条 |
办理流程 |
1、受理、审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书》;经办人立即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报送审批负责人。 |
申请条件 |
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材料 |
1、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
收费标准 |
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批文 |
年检要求 |
不需年检 |
办理机构 |
|
办理地址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
投诉电话 |
|
在线申报 |
http://117.27.88.251:8229/icity/ent/project?pagemodel=ent&cat=theme&id=9E2FE2A110164F08BDBEDA01A023AAE2 |
状态查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在线咨询 |
http://xzfwzx.fuzhou.gov.cn |
注意事项 |
无 |
公众办事 |
□婚姻登记 □生育收养 □户籍管理 □教育 □文化 □医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纳税 □年检年审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
安全评价类别 |
□现状评价 □安全评价 |
||||||
一、申请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
经济类型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
电话 |
|
||||
联 系 人 |
|
电话 |
|
||||
手机 |
|
||||||
二、建设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
总投资(万元) |
|
||||
项目概况:
|
|||||||
三、安全评价情况 |
|||||||
评价 机构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资质证书号 |
|||||||
安全 评价 报告 情况 |
评价组组长 |
|
|||||
报告名称 |
|
||||||
报告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
||||||
报告有效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评价结论:
|
|||||||
申请单位意见: 我单位所提供评价报告真实有效,报安监部门予以备案。
(盖章) 年 月 日 |
安监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安监部门和企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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