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503-0100-2018-0007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18-06-27
- 标 题: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安监政法〔2018〕133号
- 发布日期:2018-06-28
- 有 效 性: 有效
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
现将《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设备的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增配、更新等保障工作。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六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所配备的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负责人为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台设备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条 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并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管理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伪造、删改、毁损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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