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503-3000-2024-0002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04-25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9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应急〔2024〕70号
- 发布日期:2024-04-30
- 有 效 性: 有效
〔答复类别:A类〕
林敦等代表:
《关于完善我市加氢站管理办法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建议》(第1399号)收悉,感谢您提的建议。该提案由我局和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办理,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优化管理方式,我市于2020年11月出台《加氢站建设管理审批暂行办法》(加氢站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效期为两年。目前国家部委持续推进氢气从历史上按照危化品管理转向新形势下按照能源管理。上海、天津、广东、浙江、山东、郑州、武汉等地都已将氢气参照燃气管理,均明确由住建、城管或燃气管理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为顺应氢能源作为新能源的产业发展,我局正在积极配合市政府探索氢气燃料由危险化学品管理转向能源燃料管理。加氢站若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严格,受限较多,不利加氢站的应用和推广。如:制氢加氢一体站就只能建在化工园区内;加氢站选址位于城市偏远地区,远离居民区。转为能源燃料管理便于实现制氢加氢一体化,可全市范围开展加氢站建设投用,有利于氢能源产业发展。
2、根据最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氢能产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建议(征求意见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规模化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含制氢加氢一体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或批复燃气经营许可”。理由:一是加氢站与加气站从交通应用用途、网络布局和市政基础设施属性等高度一致。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加气站属于燃气设施。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建议参照汽车加气站,有燃气管理部门履行加氢站安全监管职责。二是站内制氢系统作为附属设备设施,应纳入加氢站一体化安全监管,以避免多头交叉管理。三是从实践上看,部分地区燃气管理部门已经履行此项职责,并取得良好成效。
3、统筹发展与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加氢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加氢站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学初
联 系 人:郑 伟
联系电话:87502998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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