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时间:2023-09-04 17:48

  5月以来,福州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聚焦精准执法,牢牢抓住“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集中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

  案例1

  2023年7月13日,福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厂区内存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间但无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经立案查明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某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

  案例2

  2023年7月17日,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商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负责该商场运营管理的福州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1名电工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处理结果

  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七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8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案例3

  2023年5月10日,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州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福州某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仓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某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

  案例4

  2023年5月10日,福州市长乐区应急管理局陪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长乐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暗查暗访时,发现该公司将某安装项目发包给某设备公司进行安装,但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福州市长乐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文某某分别作出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3年5月31日,闽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中镇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与承租方签订专门安全生产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闽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和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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