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福州查处烟花爆竹“黑窝点”
时间:2024-02-26 17:11

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福州重拳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仓山区烟花办结合辖区城中村面积广,隐蔽场所多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辖区镇街开展烟花爆竹“黑窝点”摸排整治工作。

案例1

城门镇安办、城门派出所通过前期对掌握线索的摸排跟踪,1月31日利用无人机在高空进行侦查,成功发现该处烟花爆竹违法储存点。仓山区应急局、城门镇及城门派出所,立即联合行动对该“黑窝点”进行查处,并顺藤摸瓜一并查处一处位于福州市高新区的“黑窝点”,共计查获各类违规储存的烟花爆竹300余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人。

案例二

1月30日晚,仓山公安分局在盖山镇一厂房内查处一处烟花爆竹违法储存窝点,现场查获烟花爆竹300余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

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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