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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福州市学校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工作进展情况_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9年福州市学校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3-29 16:19 浏览量:517

2019年福州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稳步推进新一轮“平安校园”创建,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风险,提升学校安全水平,确保师生安全、校园安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防范,强化监管,突出重点,深化整治,完善学校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责任事故,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育人环境。

二、组织领导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教育局牵头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各级政府强化属地综合管理,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学校安全监管,学校负主体责任,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各类学校。

四、专项整治内容

(一)消防安全整治。按照火灾隐患排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对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认真开展每月消防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突出学生宿舍、食堂、施工现场、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教学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突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基础设施设备、防火巡查检查、应急预案、装饰装修材料、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安全指示标志、自动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等环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七进”工作,继续推进“消防安全伴我成长”三年行动,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消防工作“四个能力”(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二)交通安全整治。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办法,规范校车管理台帐,落实“六定”管理(定固定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定固定班次,定固定学生座位,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固定接送线路,定固定接送时间)、“三个严禁”(严禁无证运送学生、严禁超载超速、严禁违规运营);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依规使用校车标牌;与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按照规定在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动态管理,指定专人值守,监控校车运行情况,每天应有不少于两次巡车记录。根据不同学生群体特点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普法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各类交通法规,培养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良好交通习惯;提醒家长履行监护义务,不让子女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开展校车管理人、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法律法规、事故警示、业务操作、应急处置等方面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排查校园周边、校车行驶线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警示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校车停靠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和车辆减速设施等;加强执法,严肃查处“黑校车”以及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食品安全整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学校食堂、小卖部应持有相应有效证件。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内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食堂环境、设备应符合卫生标准,采购、存储、加工、留样等环节应符合规范并健立管理台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强化师生食品安全保障。

(四)校舍设施及施工安全整治。继续推进“校安工程”,及时对学校校舍、附属工程、特种设备及各类活动器材进行检查、维修、加固、更换,确保校舍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危房危墙、设备线路漏电、护栏扶手及体育设施破坏等安全隐患;加大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和休工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施工规定,落实架设安全防护网等防范措施,教育引导师生远离施工现场,注意施工期间安全。

(五)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落实实验室安全领导责任制、日常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等。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回收和销毁各环节全过程严格管控,切实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对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严格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要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对参与实验活动学生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教育。完善防火、防爆和防盗措施,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系统,配备灭火器等应急设备,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坚决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校园综治安全整治。深入开展“护校安园”工作,持续推进校园治安问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落实治安管理防范措施,配齐配足安全保卫力量和各类防暴、防护、监护设施,健全门卫管理制度,落实值班值守和巡逻工作等安全规定。建立特殊生管理档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管制刀具排查等工作。做好重要节庆活动、师生集体外出、大型活动相应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聘请综治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到校开展综治工作,根据不同学生群体特点,开展反恐怖、反欺凌、防诈(拐)骗、防暴力伤害等安全、法制教育。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预防学生溺水教育,加强家校联系,严格落实门禁管理、点名、查寝等制度,建立完善特殊生档案,对重点人群加强教育管理,最大限度避免学生擅自外出游泳戏水。积极配合公安、交通、文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维护良好育人环境。

五、专项整治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按照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开展动员培训,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等安排部署,形成市、县(区)教育局、学校联动工作网络,确保专项整治顺利进行。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1日—9月30日)。各学校结合实际,按照专项整治内容,集中精力对校园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将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能整改的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监控管理,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期限,逐项予以整改,落实闭环管理。市、县(区)教育局不定期进行抽查,督促学校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对学校报告无法自行整改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情况给予指导、帮助,商请相关部门帮助整改或向地方政府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市、县(区)教育局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内容,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0月份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验收,11月份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各学校进行检查验收。

(四)巩固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回头看”,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附件:2019年福州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责任单位:福州市教育局

附件

2019年福州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消防安全

整治

全市各类学校

1.全面开展校园火灾隐患排查

2.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交通安全

整治

全市各类学校

1.落实校车管理规定

2.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

3.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管理

食品安全

整治

全市各类学校

1.规范食堂环境、设备

2.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校舍设施

及施工安全整治

全市各类学校

1.排查校舍、设施安全,推进校安工程

2.督促在建工程施工方加强安全管理防范

实验室及

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全市各类学校

1.落实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防范

校园综治

安全整治

全市各类学校

1.人防物防技防设备规范有效

2.开展综治隐患排查治理

3.开展综治安全教育、演练

4.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

消防安全

整治

全市各类学校

1.全面开展校园火灾隐患排查

2.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019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长曾晖担任,副组长由支队领导担任,成员由支队各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大队大队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支队案调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案调大队潘光辉大队长兼任,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交警大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精心组织部署,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路段:城市道路、国省县干道和农村事故多发路段,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危险路段和临水临崖隐患路段。

(二)重点整治车辆:旅游客运、公路客运、“营转非”等大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重中型货车、渣土车及农村“五小车辆”。

(三)重点整治驾驶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

(四)重点整治违法行为:酒(毒)驾、超速、超员、超载、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机动车乱停放,非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非机动车逆行、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

1.强化驾驶人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建立排名通报制度。推行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提升职业驾驶人整体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两个教育”工作机制,改进教育方式和内容,提升重点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和满分学习率。

2.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监管。强化旅游客运、公路客运、“营转非”等大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重中型货车日常监管;对逾期未检验、报废的客货运车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企业;会同交通运管部门督促客货运企业落实车辆管理各项制度。力争实现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营转非”等大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检验率、报废率“双率双百”,摩托车检验率70%以上。

(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

1.滚动治理道路安全隐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滚动排查整治机制,加大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急弯陡坡、隧道桥梁、交叉路口的隐患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多发和危险隐患点段,按督办标准分别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动隐患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在年底前完成87处隐患路段整治。

2.提升城市道路畅通水平。深化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加大城市道路提升改造和隐患整治力度,逐步解决“人非共板”“机非混行”和非机动车道不连续等突出问题。

(三)推进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1.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恶劣天气、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加强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对交通突发事件、案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强化路面秩序管控。深化交通公安五大协作机制,推进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以“两客一危一货”等车辆为重点,严厉查处酒驾醉驾、超员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夯实农村基层基础。加强交通安全员队伍管理,完善农村交通安全示范劝导站建设,实施农村交叉口交通安全设施“五有工程”(有减速坎、警示牌、路中隔离、监控和路灯照明)。

(四)持续推进路面秩序常态化管理

1.紧盯重点区域管理。按照“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的方式,以省市党政军驻地、城区10条交通严管街、2个示范路口、七座过江桥梁、火车南北站等周边区域作为路面管控重点,在城区持续开展夜查酒驾常态化、火车站整治常态化、重要路段管理常态化、学校商圈管控常态化、静态交通管理常态化、路口秩序管理常态化等“六个常态化”措施,严厉查处机动车酒驾毒驾、涉牌涉证、乱停车;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行人闯红灯等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

2.部署开展交通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结合春运、重大节假、重大安保以及上级专项部署,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二是组织全市交警部门开展交通执法统一行动,常态严查酒(毒)驾、超速、超员、超载、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三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强力组织推进渣土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路面秩序管控,组织专班不定点、不定时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渣土车各类交通乱象,坚决遏制渣土车致人死亡等恶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强化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持续加大农村“五小车辆”违法查处力度,加强农村山区公路日常巡查管控,严格落实三级以下公路营运客车夜间禁行制度,通过严管严控,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3.深入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紧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针对城市交通乱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建立联勤联动工作机制。会同交通运输、残联等部门,持续整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黑的”、“摩的”等非法营运行为;会同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持续整治违规销售超标电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开展“店外店”经营、拦车乞讨、散发宣传品等违法行为;会同城管等部门,持续整治渣土车野蛮驾驶、机动车占道经营违法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常态严查货车超载超限违法行为;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严查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闯禁行。

(五)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抓好宣传载体创建。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载体,拓宽宣传渠道,改进宣传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持续强化警媒协作。加强与省市主流媒体的战略协作,整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资源优势,推进微博、微信、微视和客户端等“三微一端”新兴媒体平台建设应用,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开设专版、专栏,推动媒体常态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宣传媒介,以及张贴宣传挂图,散发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促进文明交通理念深入人心。

3.抓好校园交通安全宣传。会同教育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开学交通安全第一课”、“文明交通进校园”等系列活动,提高广大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4.深入企业开展宣传。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深入运输企业开展面对面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强化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5.持续推动交通文明志愿服务。联合市委文明办,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引导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则;充分发挥农村劝导站作用,组织农村劝导员开展宣传劝导活动,提升农村地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认识到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第一季度,市交警支队将召集各大队、支队相关单位召开会议进行专项部署,各大队也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岗尽责、守土有责,进一步提升干事创业精气神,落实“担当负责、提速增效”的工作作风,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集中精力抓部署协调、抓责任到人,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深化协作配合,加强联防联治。各有关单位要落实定期研判制度,根据辖区特点,加强对交通流量、重点事故、重点违法等情况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举措。同时,要主动加强与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机、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联防联治工作,持续加强沟通协调、情报共享,发挥各自优势,抓住源头,管好路面,实现管控打防互动,有效提升事故预防能力。

(三)强化安全防护,提升服务保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路面安全防护,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民警上路执勤时务必要规范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警务装备,防止发生民警伤亡事件。同时要加强对一线民警的文明规范执法教育,按照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展现良好形象。

(四)强化督导检查,落实值班备勤。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要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市交警支队勤务、案调、科设大队,车管所、驾管所,结合各自业务负责监督指导各大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市交警支队将开展半年督查及年度考核,并不定期组织成立专项工作督导组深入各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各地也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点督导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各地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做好信息上传下达,确保遇有重大或紧急突发事件时能快速反应、快速处置,坚决杜绝发生迟报、漏报和瞒报等问题。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9年福州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有效防范涉爆案事件发生、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肃清涉爆危害,铲除安全隐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平安福州”的主线,坚持严打严查、重在严防,坚持面上清缴、重在源头,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着力提升民用爆物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坚持底线思维,着眼“不流失、不炸响”总目标,通过主动预警防范、主动清查收缴、主动打击整治、主动规范管理,使公安机关管控能力明显提升,杜绝非法爆炸物品,爆炸犯罪案件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大造声势宣传发动

精心谋划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深入实施“三个工程”,营造浓厚氛围,全程保持强大宣传声势。

1.“面上发声”工程。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六个有”,即电视有图、广播有声、报纸有文、网络有互动、移动传媒有展示、街面村庄有横幅。

2.“点上直通”工程。按照“点对点”宣传思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强化安全制度建设、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活动开展、强化安全文化建设,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3.“核查奖励”工程。对接报线索逐一造表、逐一登记、逐一核查,一经核实重奖快奖,兑现奖励、取信于民,带动更多群众踊跃举报,把宣传软实力转化为实战硬成果。

(二)大张旗鼓清查收缴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查缴,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1.“点上缴”,对爆破工地、储存仓库开展突击检查,重点清查非法矿点、沿海渔村、废旧厂房、闲置工棚、出租房屋等可能私制私藏爆炸物品的场所、部位,及时查缴违法违规爆炸物品。

2.“卡上堵”,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治安卡点的查控作用,加大对过往疑车疑人疑物的盘查力度,及时发现查缴。

3.“网上清”,对发布网络上制造爆炸物品的违法信息及时清理查处,删除非法涉爆信息,并组织开展落地核查,深挖源头及下线,严防信息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三)高压态势打击整治

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整治,以追源头、严监管、信息化为抓手,大力度追查破案,全环节严防死守。

1.全力核查线索。全面梳理涉爆线索,逐一开展核查深挖,上级公安机关要尽可能直接组织核查。对涉及系列性、流窜性涉爆犯罪团伙线索,要强化警种、部门、区域警务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2.全力深挖追逃。把查清涉案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技术、原材料、设备及爆炸物品来源,作为查结涉爆案件的重要标准,做到“四不放过”,即源头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摧毁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在逃人员没有抓获不放过。

3.全力集中整治。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开展集中整治,严防民爆物品被盗、被抢和非法流失。重点抓好民爆物品现场使用和清退环节的检查,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及时将剩余民爆物品清退回专用储存库,严禁非法储存行为发生。强化涉爆人员的排查,充分借助系统平台进行比对碰撞,发现可疑人员,登记造册,实施动态管控。

(四)大力创新严密管防

创新管理方式,推动民用爆炸物品可视化信息管理系统落地,开拓新举措,建立新防线,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实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物联化”“可视化”“智能化”目标。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素质,形成安全生产浓厚氛围。重点深入宣贯《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榕公综〔2017〕314号)、《福州市公安局关于福州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爆物品若干规定的通知》(榕公综〔2017〕313号)精神,以案释法,警示涉爆从业单位不碰违规作业“高压线”。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防范控制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隐患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组织“回头看”,检查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拓宽涉爆信息的渠道,广泛收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爆物品案件线索,加强信息研判,并及时组织力量,查破一批案件,捣毁一批非法制贩窝点,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民用爆物品储存、领取、发放、运输、使用、清退等各环节工作组织监管执法,进行全面清查,严查制度落实情况,严防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事件。

(三)第三阶段:总结提升,巩固成效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查找薄弱环节,补短板制定对策,提炼固化好的做法,巩固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公安局成立民爆物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潘明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海防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技侦支队、网安支队、法制支队、宣传教育处等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由分管副支队长任主任。

(二)突出治理重点。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哪里的原则,强化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务求在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的治理上取得成效。

(三)强化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各警种间的沟通协调、情报共享,发挥各自优势,线上线下结合、打防管控互动,有效提升管控能力。

(四)强化责任倒查。宣传发动、清查收缴、线索核查、案件查处、逃犯追捕等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逐级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确因工作责任不落实、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发生爆炸、民用爆物品丢失、被盗(抢)案事件的,要逐一倒查、严肃问责。

(五)强化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形成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重点核查相结合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建立健全情报交流制度,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在发生各类涉爆案事件后,上报时,要客观精准报告案件实情,及时进行管控处置,确保事态早控制、隐患早处置,防止小事端酿成大事件。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局

2019年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降低建筑施工安全风险,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大型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加强大型机械设备备案管理,安装、拆卸全过程严格遵循规范要求,首节、附着、顶升结束以及整体安装完毕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日常使用过程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塔机起重臂回转半径范围内可能扫到周围构筑物的,应采取缩短起重臂措施;在构筑物上方回转的,应制定针对性专家论证方案。规模以上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分包强制要求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区项目使用动臂式塔吊。

2.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整治。规范施工现场钢管式脚手架搭设,严格按图施工,搭设分包单位严禁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业务。要求新开工项目主体结构从二层开始设置悬挂式脚手架,钢管、扣件、密目网等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强制规范标准要求,同时重点加强对于整体爬升架、吊篮架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保险、防坠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使用安全。

3.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整治。认真汲取近年发生的模板坍塌事故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加大对结构性能和尺寸偏差等模板制作安装突出问题的抽查抽测力度,搭设过程中发现轴线位置、垂直度或截面尺寸偏差过大或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缺失的,具备拆除条件的一律责令重新安装,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4.深基坑工程专项整治。针对可能存在隐患的深基坑工程加强监督检查,参照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对全市所有深基坑项目进行施工前备案,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分层开挖并设置支护,同时加大对比邻建筑物位移、沉降的定期抽测,避免出现基坑坍塌或危及周边建筑结构安全的情况发生。

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情况专项整治。所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要求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核和专家论证等相关程序;方案实施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9年2月至3月。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县两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本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4月至7月。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县两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6月30日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及模架“一体化”企业应由企业领导带队对本企业所有承揽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及模架“一体化”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并留存项目部备查;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单位应于7月31日前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填写《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超时或未在“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进行登记或自查自纠弄虚作假的,均视同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登记。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9年8月至11月。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县两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市建设局将适时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9年12月。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县两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县两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创新工作方式。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县两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统筹安排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双随机”检查、“四不两直”“回头看”检查等方式, 对安全管理差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记分排名前列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县两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检查执法,对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或未按规定填报检查情况的,必须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规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分别给予施工、监理单位记分,同时对其开展约谈警示,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零容忍”,该停工的停工,该拆除的拆除,并予以立案查处。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从严查处、打击到位。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从重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县两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既要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力、安全问题突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形成威慑力,也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做好典型示范引路。要引导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责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附件

2019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整治对象

整治内容

备注

1

大型起重机械设备

1.设备备案情况检查;                                                      2.设备安装、拆卸、使用和保养过程现场检查及资料抽查;                                        3.设备操作人员配备及人员资格情况检查。

 

2

深基坑工程

1.专项方案编制审批程序及内容检查;                                2.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检查。

 

3

悬挑式脚手架

1.分包单位资质检查;                                        2.材料质量资料检查及质量抽测;                                        3.施工现场检查。

 

4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

1.专项方案编制审批程序及内容检查;                                2.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检查。

 

5

“危大工程”落实施工方案情况

1.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程序检查;                                2.技术交底情况检查;                                           3.人员资格情况检查;                                                  4.方案实施情况检查。

 

2019年福州市自建民房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自建民房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民房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自建民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摸排我市自建民房安全隐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重点

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六重点、六必查”的要求,统一组织重点对以下六类房屋,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整治:

1.无正式审批、无设计图纸、无资质施工的四层(含)以上“三无”自建房(含厂房);

2.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房屋(含厂房);

3.用于出租使用,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民房和随意分割空间、改变房屋功能布局的成套房;

4.已建成多年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特别是经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5.位于“三边”(山边、水边、高陡边坡)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

6.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或者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二)摸底排查阶段(2月2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自建民房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发现自建民房明显歪斜、裂损、擅自加层、出租牟利、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的,进行建档立册,做到“一房一档”(详见附件3)。

(三)隐患治理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治,5月31日前基本完成。根据建设部第129号令,各县(市)区应成立危房鉴定机构负责危房鉴定工作。

(四)验收考核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由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成立12个督导协调组(详见附件2),组织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全程指导检查,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并定期汇总各县(市)区摸排检查表,统一报市建设局报备。

四、处置原则

区分以下情形,坚持“五不放过”的要求,分门别类,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处置:

1.具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属地政府必须组织清退人员,并责令要求房屋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组织拆除,对限期拒不拆除或者阻扰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除后的房屋,符合农村自建房政策的,由属地政府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报批后予以重建。

(1)属“三无”自建四层(含)以上,出现歪斜、裂损、塌陷,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含厂房);

(2)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造成上下层结构不一体或者出现歪斜、裂损,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含厂房);

(3)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出现歪斜、裂损、塌陷,存在倒塌危险的;

(4)已登记在册的或新鉴定发现的危险性为D级的房屋(含厂房);

(5)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倒塌危险情形的房屋。

以上房屋歪斜、裂损、塌陷主要指具有以下状况之一:①地基基础出现地基失稳、局部塌陷或整体塌陷。②承重墙墙体出现开裂、部分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③混凝土柱、梁表面出现剥蚀,钢筋外露;出现开裂、变形。④木柱、梁、檩出现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出现横纹裂缝;柱身出现歪斜;柱础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3;榫卯节点失效或多处拔榫。⑤屋面出现一定范围塌陷、渗水漏雨;椽、瓦损坏严重。

2.具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属地政府必须组织人员清退,责令限期加固整改或者恢复建筑原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隐患。对限期拒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放任安全隐患存在,组织强制拆除;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构成局部危险或者存在危险点的房屋(含厂房);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

(3)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4)同时具有第1点情形的房屋,按照第1点要求处置。

3.对随意分割空间、改变房屋功能布局的成套房,属地政府必须组织人员清退,责令限期整改恢复。限期拒不整改恢复的,及时组织强制整改并冻结房屋产权直至恢复原有结构和功能。

4.位于“三边”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责任人定期监测安全情况。并视情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同时属于第1、2点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处置。

5.具有上述第1、2、3、4点情形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限期清租清退人员。对拒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放任安全隐患存在,及时组织强制整改,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不属于上述情形,主要用于自住的三层(含)以下自建民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采取整修、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2.房屋(含厂房)所有人是房屋管养以及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隐患房屋的整修、加固以及各类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确保安全。

3.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监管、查处、指导、协调配合等工作,主要分工如下:

属“三无”自建房(含厂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

属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城管委负责指导督促;

属对外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和随意分割空间、改变功能布局的成套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

属已建成多年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市建设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危房鉴定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

属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督促;

属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或者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督促。

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煽动、组织抗法阻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供水、供电、通信、市场监管、教育、卫健、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通信与网络、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停止办学、清理租赁、清理人员等措施。

(二)明确整改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周密部署,逐一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排查出的隐患房屋,按照“一房一策”的原则,逐一明确房屋处置类型、整改措施、时限要求和整改责任人,全程介入督促整改、监管指导,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三)严格组织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守牢安全底线,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抓牢抓实排查整治各项工作,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对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懈怠或者漏报瞒报的,严肃追责问责,并在全市通报。

(四)注重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举一反三,研究建立完善规范自建房审批监管机制、“两违”巡查治理管控机制、危房鉴定处置机制、房屋租赁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疏堵结合,源头管控,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市政府成立自建民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研究部署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排查整治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在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各位分管市领导牵头推进。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本行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门经费保障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存在安全隐患,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确需改造加固或重建的困难群众,合理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督查考核。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委等部门牵头成立12个专项督导组,至少每半个月一次分赴各县(市)区、高新区督导指导。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至少每月一次组织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定期通报情况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绩效考核挂钩。

(四)加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释和安全教育,做细群众工作,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对安全问题突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出租、改变功能用途等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自建民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2.12个自建民房排查整治督导协调组成员名单

3.自建民房安全隐患摸排检查表

责任单位:市自建民房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自建民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整治对象

整治内容

1

无正式审批、无设计图纸、无资质施工的四层(含)以上“三无”自建房(含厂房)

1.具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属地政府必须组织清退人员,并责令要求房屋所有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依法组织拆除,对限期拒不拆除或者阻扰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拆除后的房屋,符合农村自建房政策的,由属地政府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报批后予以重建。

①属“三无”自建四层(含)以上,出现歪斜、裂损、塌陷,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含厂房);

②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造成上下层结构不一体或者出现歪斜、裂损,存在倒塌危险的房屋(含厂房);

③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出现歪斜、裂损、塌陷,存在倒塌危险的;

④已登记在册的或新鉴定发现的危险性为D级的房屋(含厂房);

⑤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倒塌危险情形的房屋。

2.具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属地政府必须组织人员清退,责令限期加固整改或者恢复建筑原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隐患。对限期拒不整改消除

安全隐患,放任安全隐患存在,组织强制拆除;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构成局部危险或者存在危险点的房屋(含厂房);

②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

③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④同时具有第1点情形的房屋,按照第1点要求处置。

3.对随意分割空间、改变房屋功能布局的成套房,属地政府必须组织人员清退,责令限期整改恢复。限期拒不整改恢复的,及时组织强制整改并冻结房屋产权直至恢复原有结构和功能。

4.位于“三边”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责任人定期监测安全情况。并视情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同时属于第1、2点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处置。

5.具有上述第1、2、3、4点情形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限期清租清退人员。对拒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放任安全隐患存在,及时组织强制整改,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不属于上述情形,主要用于自住的三层(含)以下自建民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采取整修、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2

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房屋(含厂房)

3

用于出租使用,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民房和随意分割空间、改变房屋功能布局的成套房

4

已建成多年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特别是经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的危房

5

位于“三边”(山边、水边、高陡边坡)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

附件2

12个自建民房排查整治督导协调组成员名单

组别

牵头单位

督导组组长

督导组成员

负责督导

县(市)区

1

市建设局

魏学友

吴昌光、俞波、

朱克家、陈弘扬、林军

仓山区

2

林典国

赵若峰、魏康

台江区

3

易建勤

邱杰、陈锋

永泰县

4

市城管委

陈文

王联合、施焰

闽清县

5

郭绍兴

钟利、邱薪馀

长乐区

6

程明星

方乃健、康勇

罗源县

7

市应急

管理局

陈慧

许宏政、郑程

马尾区

8

刘承勇

杨忠凤、陈思

福清市

9

市房管局

潘鼎胜

陈强、蒋阳生、温世荣

鼓楼区

10

顾巍

陈晖、陈光、曾毅荣

连江县

1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尚文彬

郑刚、江阳冬

闽侯县

高新区

12

商志强

韩鸣、吴伟

晋安区

 

 

附件3

自建民房安全隐患摸排检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地址

业主姓名

房屋基本情况(建设

年代、建筑结构、楼

层、建筑面积)

 房屋类别(类别为排查重点的六类,可同时填报多类)

隐患问题

整治意见

整改

完成时限

               
               
               
               
               

排查人员签字:                 镇街主要领导签字:              县(市)区主要领导签字:

 

 

 

2019年福州市瓶装液化气市场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局局长陈漠诚担任,副组长由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工作组,办公室挂靠市建设局,督查工作组人员由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等单位派员组成。

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和督查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各辖区范围内的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整治范围、重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专项整治、依法管控,建立健全液化气市场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服务、规范管理,提高公众安全用气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整治范围

瓶装液化气的充装、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

(三)整治重点

排查液化气储灌站、供应站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餐饮场所(含单位食堂,下同)供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打击充装、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涉及液化气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液化气钢瓶安全可追溯性管理系统建设,夯实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制。

三、职责分工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落实意见;适时召开工作会议,沟通、汇总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重大问题报市协调小组研究解决。市协调小组督查工作组负责督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安全管理,引导企业合理设置供应站点。督促企业落实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指导企业推进餐饮场所更换使用燃气安全软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液化气经营企业夯实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授权实施燃气安全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压力容器(含钢瓶)、压力管道和液化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以及对钢瓶的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液化气充装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落实液化气钢瓶连锁充装,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钢瓶等违法行为。推进福州市气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查处流通领域卡式炉燃气罐、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或发送的非法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液化气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行为予以查处,对在供应站点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对废品回收站(或个人)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其他部门对未经许可充装、运输、储存、销售液化气且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液化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液化气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燃气场站、存储、经营、使用液化气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液化气安全大排查和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充装、运输、储存、经营、使用液化气的行为,及时协调解决影响液化气安全管控的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餐饮场所供用气安全监管网络,落实街道(乡镇)液化气安全属地监管职责。指导应用“气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查。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宣传阶段(即日起至3月10日)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本辖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二)全面开展专项治理阶段(3月1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依托村居(社区)开展网格化拉网排查检查,组织开展辖区液化气经营安全大排查,全面摸排登记餐饮场所供用气基础信息,发现非法充装、运输、储存、经营、使用液化气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依照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动,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液化气充装、储存、运输、销售、经营等行为,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密切配合,持续推进液化气钢瓶可追溯管理,应用“气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夯实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制,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充装、供气等行为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市、县两级督查工作组对各级、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对重点区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

(三)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

责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希治担任组长,局党组成员邓文杰任常务副组长,局相关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公路局、市道管处、市水管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质监站等单位主要领导及局机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安办,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二、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实施动态管理、持续跟踪,有效管控重大风险,切实消除重大隐患,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推动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减增量、去存量”,促进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持续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道路客运方面

1.严格驾驶员管理。开展营运客运汽车安全监控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和营运客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严格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教育和考试,加大继续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提升驾驶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技能。严肃查处超载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的驾驶员,对导致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再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2.严格客运站管理。督促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严格执行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制度,严禁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客车排班发车。督促指导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确保乘客出站前系好安全带,熟悉应急装备器材使用方法。

3.严格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落实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农村客运企业及所属车辆100%层层签订责任书。严禁农村客运车夜间(晚上10点到凌晨5点)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提升农村客运安全水平。

4.严格实名制管理。督促经营者严格“票、人、证”一致性查验,严禁身份不明或“票、人、证”不一致的旅客乘车,并做好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保存。对拒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依法对经营者及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道路货物运输方面

1.督促物流经营者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货运单,对托运人的身份进行人工实名登记或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识别,落实货物受理环节开箱验视。

2.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他人员工作职责,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所属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严把驾驶员、押运员上岗关,严格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严禁从业人员不适岗及营运车辆“带病运行”。

3.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配备。开展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检查整治力度,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技能。

(三)城市公交和轨道交通运营方面

1.严格落实城市公交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素质教育、安全应急训练和考核,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防御性驾驶能力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开展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应急设备全面建成,确保车辆及灭火器、应急锤等应急设备配置齐全、状态良好,坚决杜绝将存在安全隐患、应急设备配置不达规定要求的车辆投入运营。加快实施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改造和提升通公交车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水平。

2.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运营单位按照交通运输有关运营安全检查要求,对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岗位操作手册,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建设,完善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强化实战型应急演练。

(四)水路运输方面

1.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督促县、乡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决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深入推进渡船标准化,加快渡船更新,做到渡船100%配齐应急、消防、救生设施设备。开展内河船涉海运输整治专项行动,持续做好“四类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安全监管。

2.严格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运输船舶准入。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严肃查处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和航运公司接受船舶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五)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方面

1.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查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严禁没有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进行施工,严禁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测量和采取支护措施的隧道开挖,严禁深基坑防护措施不足、不满足安全施工条件的桥梁围堰施工建设。

2.全面开展施工驻地设置和作业现场安全评估,坚决杜绝在陡坡、临崖、危岩以及易发生泥石流、滑坡、洪水、落石等灾害影响地点选址建设。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3.开展施工风险评估和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深化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在建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等大型构造物工程以及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要全面开展施工风险评估。列入今年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要全面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严格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建档和整改销号,对发现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律依法上限处罚。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9年2月开始至2019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3月10日前)。各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整治阶段(3月10日至11月30日)。各有关单位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有关单位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总结,发现不足,找出亮点,研究提出相关建议。12月20日前,市公路局、市道管处、市水管处、市交通执法支队、市交通质监站要将本单位本系统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安办。

责任单位: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陈仁德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林晞担任,成员由市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有关部门领导担任,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三处。各县(市)区、高新区、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专门机构。

二、整治要求

(一)整治目标

结合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体制机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线,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深入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违规违章企业,提升企业和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对象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重点环节。

(三)整治重点

1.重点企业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非化工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化工库、油库、工业气体充装站和汽车加油站等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3)氰化钠、醋酸酐、硝酸铵、硝化棉等涉剧毒、非药品类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

(4)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设单位。

2.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及聘请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情况;

(2)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执行情况;

(3)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消防法规的情况;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6)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

3.其它

(1)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风险评估和控制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安全风险摸排和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情况;

(3)剧毒、非药品类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管控情况;

(4)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列为重点督查内容。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月15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高新区、各成员单位向有关企业、单位重点宣传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在危险化学品领域新修订的法规、规章、文件及市府办印发的《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高新区、各成员单位组织部署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督促企业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高新区、各成员单位成立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升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各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抽查,各单位和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总结提升。

各县(市)区、高新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于12月5日前书面上报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总结。

责任单位: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陈仁德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福州供电公司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一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福州供电公司安监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二、整治内容

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重点整治矿山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行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

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重点整治防范边坡坍塌事故、爆破安全事故、排土场安全事故、破碎系统安全事故、铲装作业伤害事故以及滑坡、泥石流灾害事故隐患。

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监管。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规范非煤矿山民爆服务队与爆破作业的管理。严格非煤矿山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制度。巩固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三、整治目标

打击当前各类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着力整治非煤矿山各类事故隐患,整顿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严厉惩处非法违法企业和单位责任人,有效防范非煤矿山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作安排

3月10日前,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3月10日至6月30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督促企业全面排查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治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7月1日至10月31日,深化整治阶段。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严格执法措施,确保完成各类整治任务。

11月1日至11月20日,巩固提高阶段。由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进一步查漏补缺,确保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和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到位。

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执法检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组成。

二、工作目标

杜绝重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控制指标内。

三、工作任务

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违法作业尤其是非法采捕红珊瑚渔船,整治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载货和泡沫筏从事养殖辅助作业,查处未按规定开启渔船防碰撞系统、配备职务船员情况;检查渔船和渔港配备救生、消防、通讯设备情况;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以及职务船员业务技能培训;推进远洋渔业企业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促进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远洋渔业企业和渔业船舶自主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定稳定。

(一)主要重点:

1.“两节”“两会”期间渔船非法载客从事海上观光、旅游、海钓等休闲活动的查处情况;

2.伏季休渔期间渔船管理和安全规定落实情况;

3.防火、防雾、防碰撞(AIS)和报警求救等安全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

4.渔船船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5.渔船擅自改变用途、非法作业、非法载客载货及泡沫筏从事养殖辅助作业等行为的查处情况;

6.“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7.渔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

8.“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二)主要措施

1.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有人管、有人担。

2.切实深化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3.加强职务船员培训,与沿海各县市区联合开展宣传培训教育,督促渔业乡镇、村居、渔业公司组织渔业船员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渔业职务船员职业技能以及持证上岗率。

4.切实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执法中队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日常督查,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防灾体系及渔港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开展渔业保险和理赔,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5.继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整治行动,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结合“打非治违”“渔船非法载客载货”等专项行动,加强港口、码头检查和海上巡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隐患清零要求,加强敏感水域巡查力度,减少涉外渔业纠纷。

6.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托应急指挥中心,加强24小时应急值班职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指导和帮助基层应急建设,明确职责分工,上下协调、指挥顺畅,及时有效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月至2月)

1.召开全市渔业生产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与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生产安全主要领导签订渔业安全生产及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3月至4月)

1.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目标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和措施,促进落实有关工作和任务。

2.市海渔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结合行业和业务特点,监督和促进专项整治工作落实。

(三)检查落实阶段(2019年5月至10月)

重点对下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1.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开展渔业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2.打击涉渔“三无”船舶违法违规进行渔业作业情况;

3.渔船非法载客、载货和泡沫筏从事养殖辅助作业情况及渔港、码头安全管理情况;

4.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和培训情况,渔工持证上岗情况;

5.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6.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通报情况。

(四)考核验收阶段(11-12月份)

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不合格的县(市)区、乡镇和单位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提升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有效遏制和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总体部署,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我市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结合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全面排查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打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升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陈宗胜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高  峰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薛  波  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处长

林碧锦  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主任科员

林峻峰  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副处长

汤肯安  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副处长

朱华泉  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副主任科员

唐焱辉  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科员

袁  征  省特检院检查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协调辖区内的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重点

城市综合体、车站、客运码头、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为此次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督促各特种设备使用、维保单位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自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将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四、工作范围

对辖区内列入专项整治的单位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工作到位,特种设备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登记,并经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

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配足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并持证上岗;

日常管理到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隐患,按时进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开展到位并有记录,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等落实情况;

检验把关到位,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以前,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准备工作,坚决不使用超期未检设备;

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准确把握特种设备安全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现把特种设备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五、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3月1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本方案所列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专项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首先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梳理,确定重点单位,并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上,对所涉及的单位进行标注,作为2019年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提出明确的检查要求和目标,明确重点内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层层动员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现场检查(11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方案要求,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进行组织实施,结合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检验机构报送的重要事项,按照“双随机”原则制定2019年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将检查结果逐一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事项逐一进行闭环化管理。

(三)总结提升(12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现场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对安全隐患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回头看”检查,对重点隐患落实整改后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复查,对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的单位,结合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和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引导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规范化企业开展对标活动,落实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提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侥幸思想,认清当前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要把专项整治作为今年特种设备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日常工作,季度分析会议等工作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通过召开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等方式,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梯视等媒体作用,采取进工厂、进校园、进社区等多种方式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引导、鼓励企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畅通设备监督渠道,鼓励群众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公开曝光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使用单位,营造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做好专项整治的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于3月15日前报送实施方案,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的现场监督检查,12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安处,以便交流提高。

责任单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9年,全市消防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工作部署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力度,防止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有效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担任,成员由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电话:87089790。各县(市)区、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专门机构。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目标: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社会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净化消防安全环境,确保社会面火灾形势稳定。

(二)整治对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城市综合体和大中型商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出租屋、群租房、沿街店面、老旧住宅等高风险场所;其它区域性火灾隐患。

(三)整治内容:建筑物或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部门审批,使用性质是否与审批时相符;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是否开展消防演练。生产、存储、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人员密集场所、老旧住宅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标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分隔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出租屋、群租房内是否存在单出口、单楼梯,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是否在厅堂或过道违规进行电动车充电等。

三、整治工作安排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检查指导工作,对人员密集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各县(市)区、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辖区内及各自行业、系统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夏季、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治理,及时提请政府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依法挂牌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按期整改销案。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月至3月)

1.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与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签定消防安全年度目标责任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4月至10月)

1.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对照年度目标责任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推动相关工作和任务的落实。

2.市消防救援支队将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火灾特点,部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消防大队要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时调整工作任务,确保各项专项行动按时保质地完成。

3.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督促属地以及所管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三)检查落实阶段(2019年11月至12月)

1.市消防救援支队将组织考评小组,对各消防大队落实年度目标责任状情况进行考评。

2.市消防救援支队将提请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责任单位: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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