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解读(3)| 明确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时间:2023-07-27 10:35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531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81日起实施。今日进入第三讲:明确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容易互相推诿、扯皮,严重影响防治措施的落实。在上位法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基本为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办法》厘清了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

1、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

2、规划和建设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3、存储和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第十五条)

4、确定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5、核查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异常的自动监测数据及时调查;存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立即通知重点排污单位组织维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受理餐饮服务项目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必须遵守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第三十一条)

2、对在禁止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地点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第三十一条)

三、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第十六条)

四、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园区以及外围天然气管网建设。(第十六条)

五、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2、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大气污染防治事业。(第七条)

3、收到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且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九条)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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