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解读(6)|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管
时间:2023-08-21 13:05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531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202381日起实施。今日进入第六讲: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确保排污企业达标排放,降低企业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而重点排污单位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依据。 

 

  生产实践过程时,常常面临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修或突发故障需要维修的情形,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但执法实践中如何监管排污单位是否及时维修是难点也是重点。因此,此次《办法》完善了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规定,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监管问题。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监管 

  1.因检修暂停使用的报告义务 

  当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因检修暂停使用时,《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报告义务 

  当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3.不能达标,停止生产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检修或者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达标的,应当停产,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修复前不得恢复生产。 

  4.未及时报告、不停止生产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不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停止生产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管 

  1.发现故障的报告义务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2.保证设备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办法》第十九条要求,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在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3.停运期间的监测责任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动监测设备维修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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