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解读(8)|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管
时间:2024-03-22 09:53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管

 

餐饮业是城市长期存在并发展的行业,餐饮服务业油烟、异味扰民一直是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餐饮业排放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餐饮油烟污染成为大气污染整治的重点。为解决诸如无法有效实现源头管理、事中监管不到位、执法难度大等难题,《办法》专门从油烟排放、建筑物专用烟道和排污设施设置、项目选址、油烟净化、市场主体登记等方面对餐饮油烟进行监管。

 

 

 

 

 

 

 

 

1

 

 

油烟排放要求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物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禁止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2

 

 

建筑物专用烟道和排污设施设置要求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具备餐饮服务功能的建筑物,应当设置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

 

 

3

 

 

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

 

 

《办法》第三十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4

 

 

餐饮服务项目油烟净化要求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在禁止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的地点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实现达标排放;无法加装专用烟道且无法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应当逐步退出。

 

 

5

 

 

不符合选址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商事登记限制

 

 

《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项目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必须遵守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不符合选址要求的餐饮服务项目不予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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