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年7月7日)
时间:2026-07-07 10:16
 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677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77-20267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87337830

  传  真:0591-87337830

  通讯地址:福州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001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胜华连江20万吨锂电池电解液项目

连江县

胜华新材料科技(连江)有限公司

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东澳村以东,福大电子化学品项目以西,大官坂垦区海域以南,高速连接线项目以北(福州市可门港经济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内),项目拟购置生产装置预溶釜、过滤器、调合釜、产品罐装系统、包装桶全自动清洗线等主要生产设备,及附属罐区、电解液仓库、装卸车站、洗桶车间等公用工程,预计投产后可年产20万吨锂电池电解液。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排气筒数量、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限值,NH3、H2S、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及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浓度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一、储罐区、装卸栈台、污水处理站外延50m范围,在上述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你司应将环境防护距离控制要求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并配合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用地控制工作。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污水及雨水收集、处理系统,规范化建设废水排放口。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中和+化学沉淀+生化”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可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应满足可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应实施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并按规范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及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滤芯及滤渣、残液、润洗废液等危险废物应贮存于危废暂存库内,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按相关技术规范及《报告表》要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污水处理站污泥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依法管理;在鉴别结果出具前,暂按危险废物贮存和管理。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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