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时间:2024-01-17 10:17
        2024年度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时限

牵头部门

执行部门

备注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1.重点监管对象:各县(市)区执法大队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支队(市本级)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直属大队

 

 

 

 

 

 

各县(市)区执法大队、支队各科室(中心、大队)

 

2

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 “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建设产生环境污染项目的单位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直属大队

 

 

 

各县(市)区执法大队、支队各科室(中心、大队)

对建设项目事中抽查同时要满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构建建设项目全链条环境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比例要求

3

对碳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碳排放单位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5(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除以抽查对象数)。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

 

 

 

 

 

 

相关县(市)区执法大队、支队相关科室(中心、大队)

对碳排放情况的抽查同时要满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比例要求。

4

水电站下泄流量执法检查

联网福建省生态流量监控考核系统平台的水电站

一般监管对象每季度按照水电站总数的10%随机抽取(相关县(市)区每季度不少于1家)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水环境污染监督中心

 

 

 

相关县(市)区执法大队、支队相关科室(中心、大队)

 

5

对辐射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

2.特殊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100%。

3.一般监管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核技术利用单位总数的25%。

1.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1次。

2.特殊监管对象:一般每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不满足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的,每半年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应急科

 

 

 

 

 

相关县(市)区执法大队、支队各科室(中心、大队)

 

6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5%以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相关县(市)区执法大队 

跨部门联合抽查

7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5%以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相关县(市)区执法大队

跨部门联合抽查

8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5%以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2024年底前

水环境污染监督中心

 

水环境污染监督中心、相关县(市)区执法大队 

跨部门联合抽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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