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服务项目询价的公告
时间:2024-03-20 17:08

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榕环保综〔2014〕368号)、《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榕环保综〔2016〕18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拟开展福州市长乐区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项目,现就该项目公开向社会征集预算报价,欢迎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企业参与提供本项目报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福州市长乐区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服务项目。

二、项目概况 

按照《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8号)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本项目完成44家(其中编制技术报告书约10家、技术报告简表约34家)工业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和报告编制工作。

  三、服务商资质要求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环保类(环保评估验收、污染源普查、清洁生产审核、排污权核定)业绩相关的工作经验。 

四、价格控制要求

本次报价金额应不高于57.2万元,否则按作废处理。

  五、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为一本正本,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报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工作的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4.项目报价单(含具体单价和总价等)。报价文件一次发出,不得修改,报价应全部用人民币(元)报出。报价应视为已包括:食宿费用、交通工具及使用费、劳务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报价单位请预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以上文件每页须要盖单位公章;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后密封,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六、报价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 

  报价文件可用邮递方式或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直接递交截止2024年3月26日,邮递递交截止2024年3月26日(以交寄时间为准),地址为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长乐区朝阳北路12号)。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联系人:陈明成,联系方式:0591-28881792。 

  七、此次报价仅作为该项目的预算指导价格参考依据,非直接确定本项目中标服务机构。   

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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