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下半年福州市本级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类别 |
检查比例、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限 |
执行部门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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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日常检查 |
按季度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低于1:10(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与抽查对象数量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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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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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 |
针对城区医疗单位(马尾区、长乐区除外)开展抽查 |
应急科、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 |
针对重大及较大风险企业、重复信访件、大气重点管控企业等开展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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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监督中心、危险废物污染监督中心 |
针对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养鳗企业、畜禽养殖企业、危废经营单位及危废重点产废单位等开展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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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大队、执法监测科 |
针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等开展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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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的行政检查 |
福州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日常检查 |
1.新申报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开展1次初次检查; 2.在建项目报告书每年年度检查不少于2次,报告表、登记表每年年度抽查不少于5%。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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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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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大队、执法监测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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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清流行动 |
全市水系周边生产经营性企业(场所) |
日常检查 |
1.白名单企业(信用优良及以上或正面清单企业):每年现场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2.信用较好企业:每半年现场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3.信用一般或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企业:每季度现场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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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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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污染监督中心牵头组织 |
各县(市)区执法大队开展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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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检查 |
化工园区、环境风险企业、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等环境敏感目标和历史环境安全隐患问题企业 |
日常检查 |
132家较大以上风险企业每年1次;化工园区及县级以上水源地在重要时间、恶劣天气或上级部门有要求时针对重点风险点进行排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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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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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科牵头组织,支队各科(中心、大队) |
各县(市)区执法大队共同开展 |
5 |
按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 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日常检查 |
按5%抽取 |
现场检查 |
2025年底前 |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 |
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 |
6 |
按职责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 |
日常检查 |
对在用机动车:每月1次,按照发现违法线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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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5年底前 |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 |
与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合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检查 |
7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日常检查 |
每年1次,按5%抽取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025年底前 |
水环境污染监督中心 |
联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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