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项目询价公告
时间:2026-04-07 15:54
 为保障我市“福州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项目(2025年)”的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闽政文〔2024361号)、《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0年)编制技术大纲》等文件要求我局拟开展福州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项目,对本市各类大气污染源现状情况、排放总量进行摸底和更新,现对该项目进行询价,工作要求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福州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项目。

2、询价人: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3、项目预算资金:100万元。

4、项目简介:

按照《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闽政文〔2024361号)、《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0年)编制技术大纲》市级相关工作要求,获取福州市2025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活动水平数据,利用污染源清单填报工具,更新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库核算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方法结合福州市本地污染源特征完成福州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为我市大气环境模拟、污染传输演变分析能力,分区域分行业差异化施策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定和评估、空气质量模拟预警、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服务总体内容及范围要求

1、区域范围

涵盖福州市全市辖区范围,包括6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1市(福清市)和5县(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永泰县、罗源县)。

2、行业范围

预计纳入本次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的工业企业约500家(具体家数以实际情况为准),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需全部现场核查,其他如纺织、建陶、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选取1~2家进行抽样核查,核查数量不低于20家。移动源应涵盖市区、县市所有主干线及主要货品运输路线。

3、核算指标要求

核算指标具体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黑碳(BC)、有机碳(OC)、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氨(NH3)共10种污染物种类。

4、核算时间:选取2025年为基准年。

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6服务地点:福州市

7、总体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三、技术要求

结合福州市本地污染源特征开展福州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项目所需的数据收集、调研、核算、分析和质控等工作。根据上一轮福州市污染源清单源分类体系,参照《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大气函〔202428号)《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手册》等技术文件中相关的计算方法和污染系数,全面梳理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中各排放源所需的部门基础数据。系统调研相关管理部门,收集排放量核算所需的数据资料。根据标准化的数据调查、收集规范以及质控体系,确定适宜的排放量计算方法,筛选合适的排放因子,核算福州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重点行业开展现场核查,加强数据合理性审核,对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核算结果进行校验。对数据进行结果分析,最终形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建议。

四、成果要求

1、《福州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项目验收报告》1份。

2、福州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项目档案库1份(包括污染源名单、VOCs成分谱、点面源排放量、网格化清单等)。

3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具1套。

4、服务期间动态完善、修订大气污染源清单。

五、验收要求

根据《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闽政文〔2024361号)、《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6-2030年)编制技术大纲》和市级相关工作要求,按时按质完成福州市2025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项目项目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和要求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六、供应商资质要求

1、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具有履行本项目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3、具有大气污染排放清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大气污染排放融合清单编制、清单信息化工具开发等相关工作经验并提供相关业绩证明一份

七、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文件为一本正本,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资质要求”中相关证明材料(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项目报价单(含具体单价和总价等)。报价文件一次发出,不得修改,报价应全部用人民币(元)报出。报价应视为已包括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项目验收产生的相关费用),项目控制价为100万元以内。报价单位请预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以上内容需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后密封,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八、报价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 

1、递交截止时间:2026415日(星期三)17:00

2、递交地址: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6670室,收件人:张女士,13720824059

3、此次报价仅作为该项目招标控制价格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最终中标依据。

4、项目咨询联系:魏先生(0591-87115821)、林先生(0591-87326381)。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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