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情况 | ||||||||||
序号 | 处罚 机关 | 当事人 名称 | 案发地点 | 违法事实 | 作出依据 | 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 行政命令 下达日期 | 文书号 | 备注 |
26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罗源科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 罗源县洪洋乡皇万村皇万街82号 |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关于生产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的规定,生产废水经沉淀池的第三级池西侧设置的软管经PVC塑料管排至厂区西侧的沟渠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立即 | 现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拆除现有的生产废水排污口。 | 2022/6/30 | 闽榕环限改〔202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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