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情况6.30
时间:2022-06-30 17:13

 

2022年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情况  
序号 处罚   机关 当事人  名称 案发地点 违法事实 作出依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行政命令 下达日期 文书号 备注
26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罗源科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罗源县洪洋乡皇万村皇万街82号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关于生产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的规定,生产废水经沉淀池的第三级池西侧设置的软管经PVC塑料管排至厂区西侧的沟渠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立即 现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拆除现有的生产废水排污口。 2022/6/30 闽榕环限改〔2022〕23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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